道路交通事故的车速鉴定中有一种方法,是依据肇事汽车上乘员的受伤程度来计算车速。所用的公式是国外研究人员利用猪、猴等动物以及志愿者(未系安全带)通过模拟试验得出的试验公式。所以,对事故汽车上乘员的受伤程度进行调查取证,也是道路交通事故车速鉴定需要收集的物证之一。
乘员的受伤程度与车辆的碰撞速度有关,这是因为汽车在发生碰撞事故的瞬间,车上的乘员经受了很大的冲击减速度,车速越高,冲击减速度越大。以小轿车的迎面碰撞为例(参见2.2.2节和3.3.4节),机动车碰撞过程中高减速度持续时间不超过0.1s。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小轿车的运动状态由高速前进突然变为停止、甚至倒退,车上乘员所经受的减速度高达重力加速度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因为时间非常短促,减速度又非常大,所以称之为“冲击减速度”。人体对冲击减速度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超过某一界限,人体就会受伤,严重的甚至导致立即死亡。
从经验中我们知道,小轿车在较低速的情况下碰撞,因为惯性,前排乘员会发生与前风窗玻璃、后排乘员会与前排座位等碰撞导致乘员受皮外伤、脑震荡等轻微伤害;若车速度较高,乘员会发生骨折等重度轻伤;若是高速碰撞,则会导致内脏破裂、颅脑损伤昏迷等重伤,甚至立即死亡。我们曾遇到过这样一起案例:一辆小轿车以超过100km/h的速度在公路上与一辆从岔路口驶出的重型重载货车发生横撞,小轿车的车头撞击大货车的侧面前轴,碰撞后停止在大货车旁,小轿车车上的6名乘员均立即死亡,其中后排乘员并未受到破损车厢的挤压或碰撞,致死原因都是颅脑损伤。
然而,将机动车乘员的伤情应用于车速鉴定,实际上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
①首先,它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中抛出车外的乘员,因为乘员在落地的瞬间遭遇了与路面或障碍物的二次碰撞,二次碰撞可能会加重乘员受到的伤害,甚至导致其死亡。例如,我们常在实践中碰到这类案例:小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失控碰撞护栏后翻倒,留在车上的乘员只受轻伤,而抛出车外的乘员死亡率却很高。同样的道理,这种计算车速的方法一般不适用于二轮摩托车、二轮电动车上的乘员。在二轮摩托车、二轮电动车与汽车的碰撞事故中,摩托车、电动车的乘员死亡率很高。原因是,碰撞导致人车分离,乘员被凌空抛出,落地时往往因头颅着地,造成颅脑损伤死亡,这是二次碰撞造成的。我们曾遇到过一个极端案例:在黎明前一位60岁的老人蹬着三轮车行驶在路边,因为黑暗中未发现停在前方的小货车而发生追尾碰撞,三轮车能蹬多快可想而知,然而碰撞导致老人坠地后因颅脑损伤不治身亡。可见,对于涉及二轮摩托车、二轮电动车的事故,一般都不能利用乘员的受伤程度计算车速。
②第二个限制是这种方法不适用于坐在汽车碰撞部位的乘员,他们往往受到碰撞部位破损车体的直接伤害导致重伤或死亡,并非是因汽车碰撞的冲击减速度所致。我们常见到一些大客车的碰撞事故,造成车上碰撞部位的乘员死亡,而车上大多数乘员只受到轻伤或皮外伤。因此在判断车上乘员的伤情时,应以不处在碰撞部位的大多数乘员的伤情为准。(www.xing528.com)
在利用车上乘员的伤情计算车速时,车速鉴定人员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力求查清每位乘员在车内的座位和受伤原因,因为有的乘员受伤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例如我们经办过的一起大客车碰撞事故,车上大多数乘员仅受轻微皮外伤,少数发生骨折等轻伤,但并非处在碰撞部位的一名乘员却受到重伤。后来通过调查了解到,当时他正在过道上走动,碰撞发生时他因惯性扑向前方摔倒导致颅脑受伤。又如在一起严重的小轿车碰撞事故中,在调查车上乘员的伤情时,排除了前排座位乘员因车体破损直接伤害造成的重伤和死亡后,奇怪地发现,未直接受变形车体伤害后排乘员伤情差别很大,三名乘员中两名受骨折等轻伤,一名乘员却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调查发现,他坐在后排中间位置,碰撞中他因惯性穿越前排两座位的空隙飞到前方与前风窗玻璃碰撞,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所以,这起事故中车上乘员的受伤程度应以后排两名轻伤的乘员为准。
在道路交通事故车速鉴定的各种方法中,利用车上乘员的受伤程度计算车速,由于乘员受伤带有一定的偶然性,相对来说是准确度较低的方法。车速鉴定人员一般是在其他方法都行不通的情况下,不得已才用这一方法。例如大客车的对撞,至今没有依据大客车的碰撞形变量来计算有效碰撞速度的公式,只能依据车上乘员的受伤程度来估算车速。由于大客车上乘员众多,按多数乘员的受伤程度用试验公式计算车速,可减少差错,实践证明,计算的结果还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又如大货车夜间在高速公路上与另一辆大货车发生追尾碰撞,由于重型货车都是平头车,追尾大货车驾驶室的高度正好与被追尾车的货厢高度平齐,驾驶室的刚性很弱,而被追尾货车的尾厢刚性很强,因而即使是两车速度相差不大的追尾碰撞,也会把追尾车的驾驶室压扁,造成驾驶员受重伤或死亡。同样至今也没有依据大货车车头碰撞形变量计算有效碰撞速度的试验公式,这给车速计算带来了严重的困难。但若追尾大货车有另一名乘员在后排卧铺上睡觉,并且他未受到形变驾驶室的直接伤害,则他的受伤程度可以间接印证碰撞的剧烈程度。若他还能基本未受伤爬出车外,就证明冲击减速度不高;若他在碰撞中因冲击减速度被抛下卧铺受伤,则证明碰撞比较剧烈。我们可依据他的受伤程度运用试验公式计算有效碰撞速度。
车速鉴定人员对车上乘员受伤程度物证的收集,主要依据办案方提供受伤乘员在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必要时还需索取病历进行深入调查。而死亡乘员的尸检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法医部门提供。
[1]参见本书第3章式(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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