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的界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非遗”)指的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4]在这段话当中,其内容强调非遗是为了“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因此《公约》所倡导的非遗保护,是为了创造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的关系。此外,《公约》和2005年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共同构建了新理念,要通过全球各缔约国的保护实践来推进文化现代化,建构新型的基础文化,即人权文化。[5]可以说,《公约》中的“非遗”表明了对弱势群体及其群体文化的保护和尊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理念得到了中国的积极响应。改革开放后,长期受压制的民间文化开始复苏,“保护非遗”恰好为民间文化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新的合法性。此时,“民间文化”的概念与“非遗”的概念也就逐步联系起来。中国于2004年8月加入该公约,并开始探索本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路径。各方主体都卷入到这场规模浩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民间文化也因此发生了深刻变化。然而,在行政主导下非遗保护运动自上而下逐步推进的过程中,非遗产生了与《公约》并不完全一致的本土内涵:首先,历史指向,非遗被认为应该是那些能够展现历史文化源远流长的内容;其次,民族特色指向,非遗应该能够展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背景下少数民族精神风貌与文化特色。非遗或多或少地被解释为是高深技艺、悠久历史文化的体现,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例,该批名录共518项,其中如古琴艺术、宣纸制作技艺突出了历史性,如侗族大歌、彝族海菜腔突出了民族性,还有如江格尔、玛纳斯将两种特性都包括其中。因此当前在申请非遗的过程中,遴选的都是带有历史性或民族性的项目,与“尊重少数”的公约精神不同,中国语境下的非遗保护,更偏向于“尊重历史”和“尊重民族”。在省市县等地方层级的名录中,除了历史性、民族性之外,还要彰显地方性,认为非遗名录需要凸显地方文化的独特性。
这类文化事项的产生带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因此受到的支持度高,发展也较为迅速,是当下文化发展的形式之一。2004年起国内相关法规文件的出台与世纪名录体系的设立,以及国家对相应项目的支持,成为非遗项目异地移植的原动力。在非遗保护运动的大潮之下,许多地方开始积极申报,甚至开始“伪造非遗”。所谓伪造,其实就是模仿、移植其他地方的文化内容,然后进行再地方化的包装,最终通过与本地区的文化相结合成为区域性非遗项目。(www.xing528.com)
为响应现代化中国的发展,各地区开始学习其他地区的优秀文化并产生了符合区域性语境的文化内容,这种文化内容中有一部分是受到政策刺激下的一种建构,将原先不属于本地区的文化内容创造出来,或模仿其他地区的文化形式产生出一个相似的文化内容。非遗如何被异地移植和再地方化包装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和反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该问题为出发点,以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渔民画的调查为基础,探讨非遗项目的异地移植、再地方化包装及其合理化建构等问题,力图从中呈现一项外地的非遗如何被移植到本地,又如何被包装、被赋予本地特色的过程,以及这种非遗的合理性是如何被建构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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