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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与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集刊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12月10日,文化与旅游部1号部长令推出,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完成了实践性与可操作性的结合,这是实践与探索基础上对于2010年《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升级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因此,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和相关工作推进延宕或落空几乎是常态。

规范管理与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集刊

我们都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体现了中国政府、职能部门和学者在走出一条中国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道路方面的探索。这种探索的关键就是各地要大胆实践,并用各种智慧解决非遗单一项目保护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相关文化形态缺失而被弱化或灭失的问题,从而在文化生态完整的前提下,使非遗项目作为优秀的传统文化,在非遗生产传承过程中从根本机制上符合传统的规范,使非遗生产的伦理从本质上符合传统的道德标准。

事实上,实践性要符合传统和非遗保护需要,就必须在相关的规范上获得平衡和协调,而我们也知道,任何放任自由的发展,最终必然导致失序和失范。实践的目的是通过实践找到为大家所接受的最大公约数,建立一定的标准,以利于保护、实现最大的效益。而实践中得到的相关共识,又需要在回归实践时进行检验,当然,实践的前提是所有的规范和规定都具有可操作性:对象明确、规定明确、目标明确,一切都可定量和可落地。2018年12月10日,文化与旅游部1号部长令推出,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完成了实践性与可操作性的结合,这是实践与探索基础上对于2010年《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升级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10]

1.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件规定明确

设立的条件从原来的五条,增加到七条,但这七条并不是原来五条的简单增加,而是在规定上有了更加明确的内容,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目标指向更加具体。

2010年《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文化生态保护区:

——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与民族特色;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

——当地群众的文化认同与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当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保护措施有力。

非常明显,许多内容是原则性的,在标准量化上存在模糊性。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则非常明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与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www.xing528.com)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第七条规定中关于地方政府重视方面,增加了开列清单、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这是必须先做的工作,如果没有这些工作和相关的规定,申报者不可能被列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第七条第六点则强调要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而以前这方面大都是软条件,可有可无。因此,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和相关工作推进延宕或落空几乎是常态。另外,第七条第七点规定,必须在省级的文化生态区保护中有两年以上的保护实践,证明这种实践是有效的。这就避免了一些区域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而临时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攀比或短视行为。

2.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的程序简明,权力下放

凡符合上述七个方面的条件并通过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论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提交规划纲要等材料,最后经文化与旅游部组织专家对纲要进行论证通过,即可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一过程中的权力几乎下放给了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当然,当时设立的是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若要成为正式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则需经过一定的实验期,然后提出申请并进行验收。

3.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工作落地,达成目标看得见

《办法》规定,规划在纲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只需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同时报备文化与旅游部;规划实施3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可提出验收申请,经文化与旅游部验收合格,可成为正式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可以说,《办法》在过程简化、程序公开的基础上,启动了新的程序和新的机制,减少了由原文化部论证审核的过程,加快了建设步伐。

4.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更加规范,赏罚分明

首先是发挥管理机构的作用,完成从政策法规到规划制订再到实施、研究、教育培训和评估、报告等各方面的工作;其次在如何进行保护与协调及全方位地开展工作,包括记录、实物资料的保存、研究的开展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再次,对于“三进工程”、开展传习活动、展览展示和“走出去”交流、助推乡村振兴和精准扶贫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最后,在专题场馆、传习场所建设,文旅融合的推进,经费投入“纳入省市级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第三十二条),对于传承工作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文化和旅游部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第三十五条)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效实施严格自评和评估

《办法》规定文化生态保护区必须每年参照“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文化和旅游部不定期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五年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这些规定极大地规范了管理的效率、目标,也使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有抓手,工作推进有目标,保护成效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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