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农村公益文化活动需要资金的支持,但是由于落后农村公益文化建设的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政府对落后农村公益文化建设的经费投入不足,有些地方农村文化事业经费严重短缺,制约了当地文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我国,“政权大体上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地区行署)、县(不设区的县级市、自治县)和乡(镇)五级政权组成。与之相适应,我国财政支出有中央支出,省及省以下的财政支出统称为地方财政支出。”[8]就目前情况来看,落后地区的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可支配的财力几乎没有。有些乡镇勉强维持正常运转,至于行政村、自然村没有村集体收入,根本就没有资金可用于公益文化建设。同时,在我国文化建设投资总量不足的情况下,2010年之前政府在城乡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投入也是倾向县以上文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2017年文化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数据显示:1995年,全国文化事业费中,县以上文化单位24.44亿元,占73.2%;县及县以下文化单位8.95亿元。2010年,全国文化事业费中,县以上文化单位206.65亿元,占64%;县及县以下文化单位116.41亿元。(见表8-2)
表8-2 1995—2017年全国文化事业费按城乡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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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2017年文化发展统计公报》。
从表8-2可以看出,我国财政在文化事业方面的公益性投入在相当长的时期主要集中在城市、镇区,对农村的投入相对不足,使得城乡文化差距越来越大。从实际情况来看,落后地区县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较少,特别是农村公益文化的投入几乎没有;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引导,社会捐助也缺乏动力,使农村公益文化活动经费十分匮乏。有限的资金投入,必然影响农村文化活动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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