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公益文化设施的性质,要求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必须彰显公平性,平等对待每一个需要服务的成员。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平等——正义。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3]1795年法国宪法这样定义:“平等就是法律对一切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4]
农村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的公平性,就是农村每一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使用农村公益文化设施和平等地接受农村公益文化服务。农村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的公平性,要求农村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应该面对的是相关区域所有农村干部群众,不能歧视任何一个农村群众,也不能剥夺任何农村群众享受这种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的权利。农村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要能够覆盖和满足每一个农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要。如果出现歧视性现象就违背了公平性。农村公益文化设施的公平性,应该是政府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的基本的无差异的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它包括机会的公平、过程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机会的公平性是指能够提供给每一个农村群众以同等机会享受数量和质量大体均等的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使农村不同群众之间基本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的机会均衡化;过程的公平性就是每个农村群众在农村公益文化设施的使用过程中不因性别、年龄等因素享有不同的服务;结果的公平性是指农村公益文化设施的公平性,不是单纯从直观的数量上来衡量,更应从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的结果来看,主要是公益文化设施与文化服务组织提供给农村群众的文化设施与服务对不同个体来说效用应该是公平的。
农村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的公平性,体现在人们对于农村公益文化活动的均等参与和农村公益文化设施的公平使用上。农村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的公平性更多强调的是,广大农村群众均等地参与和公平地使用农村公益文化设施,要求农村公益文化设施的使用者不受性别、年龄、文化背景与教育程度等因素的限制,所有享有者都可以公平地使用农村公益文化设施。落后农村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的均等参与和公平使用,要求提供给每一个村民的服务必须均等化,包括不同个体之间的均等化,贫困程度不同群体之间参与机会的均等化,服务数量和质量的均等化。农村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的均等化涉及提供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的财力均等化、能力均等化、结果的均等化和村民受益程度均等化等。因此,落后农村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的均等化,应该是设施与服务对受众群体产生的效益基本均等化,也是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之间的实际差距的缩小或消除的具体体现。农村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公平性的根本点在于公益文化的效益均等化。各级政府在落后农村投入更多的财政资金,建设农村公益文化设施,目的是让更多的农村居民均等地参与和使用相关文化设施,以不断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与能力。(www.xing528.com)
农村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的公平性,体现在区域之间、区域内不同乡村之间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的供给达到基本均衡。首先是个体均等,要面向所有农村群众提供基本均等的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其次是区域均等,不同区域的农村群众之间在享有农村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方面基本均等。现实中,存在着城乡之间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的不公平,存在着区域之间的不公平,即便是区域内的县与县,甚至是村与村之间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也有差距。我国落后农村县、乡一级公共财政一般较为困难,村集体财政更为紧张。根据有关方面的调查,我国有些落后农村乡镇、村根本就没有经费开展公益文化活动。落后地区县、乡、村财政困难,必然要求该地区农村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市、省和中央财政的投入。因此,中央和省、市财政在对落后农村公益文化设施建设与服务提供支持的过程中,地方各级行政部门要把握好不同区域,不同县、乡、村之间的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的均等化与公平性。始终坚持农村公益文化设施建设与服务以农村群众为中心,落后农村公益文化设施与服务面向周边所有群众,任何人在农村文化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参加活动,都要一视同仁,均等地为每一个农村群众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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