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4.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方,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然而,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示,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方能参加投标,因此,合同的大部分条款都是有利于发包人的,强调承包人的义务,弱化对发包人的制约,尽量降低发包人风险。发包人利用招标人的主动地位及买方市场的优势,在合同中采用苛刻条款,将合同风险尽量多地转移给承包人,造成双方的不合理风险分担局面。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若风险发生致使承包人费用超支甚至损失严重,就会激起承包人的不公平感,进而引发价款纠纷。此时,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所倡导的合理风险分担思想,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重要途径。那么,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对风险分担又做出了怎样的规定呢?
(一)“量”的风险
《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承包人仅按合同规定承担报价风险,即对报价(主要为单价和费率)的正确性承担责任;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基于《13版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工程量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强化了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量价分离思想,风险分配比较合理。《99版FIDIC新红皮书》规定工程量增加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5.2款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发包人拥有变更的决策权,因此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导致合同价款调整风险是发包人决策时应考虑的因素,也是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由现行文件对工程量风险分担的描述可以看出,由发包人提出变更等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这体现了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量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www.xing528.com)
(二)“价”的风险
建筑材料大幅涨价的情形出现后,承包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有关涨价的材料种类、涨价幅度、在本合同中所占比例、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可能导致亏损的数额等,双方本着合理风险分担的原则协商解决物价波动的价款调整,然后双方根据达成的补充书面协议结算价款。这也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精神。
一般情况下,合同价格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如果有大幅涨价,可以情势变更为由提出。但要将调整标准控制严,必须以因涨价而导致承包人达到亏损或临界亏损为界限,同时应持有有关权威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合同价款定额管理机构)关于建材上涨的市场中准价。一般情况下,当材料涨跌超过合同订立时价格的30%~50%,承包人按《合同法》第五条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合同变更之诉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审价单位对建材涨价部分进行司法审价,依法给予适当价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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