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量清单计价下工程量据实计量原则
《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8.2.1款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第8.2.2款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由以上内容可知,施工中工程计量时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和方法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和计算,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均按承包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二)工程量偏差的因量裁价原则
《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款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款〔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当实际完成工程量与预计完成工程量之间的任何变化都让承包人固定成本部分的实际投入与回收之间产生差异时,如不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则会引起承包人的超额亏损或超额获利。所以当工程量的变化超过规定范围时应对单价进行调整,使承包人的固定成本部分在回收与实际投入之间总体达到平衡,以公平维护双方的利益。
(三)历次计量结果直接进入结算的原则
《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8.2.6款规定,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第11.2.6款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第11.3.1款规定,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这些规定表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结算时,不需要重复计算工程量,只需将历次计量结果直接计入结算资料。历次计量结果直接进入竣工结算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质要求,可以规范中间计量工作、完善中间计量资料、提高中间计量的准确性。(www.xing528.com)
(四)节点计量、里程碑结算原则
《99版FIDIC新银皮书》第14.4款〔付款计划表〕规定:“如果合同包括对合同价格的支付规定了分期支付的付款计划表,除非该表中另有规定,否则:(a)该付款计划表所列分期付款额,应是为了应对第14.3款〔期中付款〕中的(a)项,并依照第14.5款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规定估算的合同价值;(b)如果分期付款额不是参照工程实施达到的实际进度确定,且发现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依据的进度落后时,业主可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进行商定或确定,修改分期付款额。如果合同未包括付款计划表,则承包商应在每个季度,提交他预计应付的无约束性估算付款额。”
对于EPC项目来说,付款计划表是必需的合同文件。因为EPC项目一般是按照形象进度即完成里程碑的情况付款,所以必须事先确定付款的里程碑,也就是事先编制付款计划表。对每项里程碑工作可以采用节点计量方式,工作周期短的施工工作项,可以划分为两个节点,即开工和完工。对于工作周期较长的工作项,可以划分为多个节点,并确定完成每个节点应计的工程量百分比。
采用节点计量,节点的设置因项目而异,可以以时间为节点,如按月度、季度,也可以以施工进度为节点,根据测量的实际进度进行支付。值得注意的是,施工进度测量还应考虑所计量工作的质量检验结果,如不合格,就不能将其计算在完成的进度内。对不合格工作的认定通常按业主方下达的“质量违规报告”(NCR)通知中的内容为准。
(五)合同总价的充分性原则
《99版FIDIC新银皮书》第4.11款规定:“承包商应被认为已确信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所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正确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第14.1款规定:“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a)工程款的支付应以总额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调整;(b)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按第13.7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说明的情况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费用进行调整。”第13.3款〔变更程序〕规定:“为指示或批准一项变更,业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的调整”。第13.7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规定:“对于基准日期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包括施行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价格应考虑由上述改变导致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第13.8款〔因成本改变的调整〕规定:“当合同价格要根据劳动力、货物,以及工程的其他投入的成本的升降进行调整时,应按照专用条件的规定进行计算。”
合同价格的履行必须建立在对方充分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上。采用EPC总承包形式,合同定价为总价包干合同,除合同明确规定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一般都由承包商承担,这就使得承包商的风险大大增加。FIDIC认为承包商的报价应该被认定为是充分的,即除合同明文规定的情况之外,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与内容所需全部工作的各项费用已包含(或分摊)在合同价格内,合同价格不因变化的情况而进行调整。
在总价包干合同中,合同一旦签订,约定的价格就是最终的结算价格。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则不管市场涨跌因素或其他有关因素如何影响,合同总价都不做调整。若“业主要求”发生变化,即发生了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项目,则承包商可以要求对此工程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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