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在判定现场签证效力的时候,应关注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
(一)发包人指令
乙方提出签证要约,另一方给予承诺,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任何单一方的意思表示都无法构成现场签证。根据现场签证的程序流程,发生现场签证的前提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由发包人主动要求,发包人提供资料;另一种是承包人发现了现场的变化情况,承包人提供资料。现场签证的实施角度是单向的,只能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如变更指令、赶工指令或者停工指令等。
(二)现场签证相关资料
发包人主动要求现场签证,那么应该由发包人提供现场签证的相关资料。例如,若发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则需要提供变更后的相关图样以便承包人按图施工;若发包人提出赶工指令,那么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
若是承包人发现了现场的变化情况,则承包人应提供现场签证的相关资料,例如,若承包人发现场地条件与合同工程内容不一致、地质水文与合同工程内容不一致等,其中场地条件与合同工程内容不一致包括开挖基础后,发现有地下管道、电缆、古墓等时,那么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数据或者影像资料,以便发包人确认。
(三)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与发包人指令内容一致(www.xing528.com)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的不完备性,发包人将可能发出多次指令,导致多次办理现场签证。因此,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的内容应该与发包人指令与发包人提供的现场签证资料相一致。若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内容与发包人指令不一致,则在结算过程中,可能会影响到现场签证单的效力。
(四)发承包双方及时处理现场签证报告
现场签证一般是在施工过程中或在结算过程中进行签订,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签证事项有严格的签证时效,稍有疏漏就会导致现场签证无效甚至得不到签证。
在实际的工程造价管理中,预算定额、设备及材料指导价、人机费用调整等皆有时间限制,而建设项目施工工期一般较长。当施工现场签证发生时,受施工管理不规范、人员责任心差以及施工合同对签证内容未明确或已明确但未细化操作规定,承发包双方对施工过程中签证的依据、范围理解存在分歧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拖延办理签证手续或承包人有意推延工程量完成时间,在签证日期上做文章,以达到争取更多不合理利润的目的等,皆会造成签证时间与实际发生时间不符的现象。
《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14.2款、第9.14.5款和《369号文》第十四条第(六)项中都规定了现场签证的时效,发承包双方应按期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总之,现场签证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不应拖延或过后回忆补签。业主单位在现场签证中应当做到“一次一签,一事一签”,及时处理,及时审核,防止积压和事后追加,坚持“先签证、后施工”的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