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签证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状态变化补偿,是对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重新约定,是双方达成一致的书面结果,现场签证使施工过程中的状态变化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对于现场签证存在的问题,大致可分为现场签证的效力问题与现场签证的内容问题两类,前者指该现场签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包括现场签证的时间问题、现场签证的程序问题、现场签证的编号问题以及现场签证签章的效力问题等;后者则指该现场签证内容是否属实,包括重复签证、高估冒算、签证范围不明、计量错误等问题。
(一)程序优先原则
1.现场签证的程序
《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14.1条规定: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第9.14.2条规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如图5-2所示。
2.现场签证程序的效力分析
图5-2 现场签证的程序示意图
根据《最高院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说明在现场签证效力诉讼争议过程中,效力的实现主要依赖于签证的程序,不需要证据来证明。
就现场签证本身的效力问题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有对证据效力的有关阐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从该条款中可知,经过法定程序形成的法律事实即是有效力的证据。因此当发生零星工程、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签证事项时,只要通过规范的签认程序形成的现场签证就是认定的法律事实,就具备作为工程量确认依据、价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由此可知,使现场签证的结果形成法律事实的法定程序就是规定的签证程序,目前只有《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签证的程序做出了规范。
(二)规范性原则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过现场签证程序所认定的签证结果,可作为价款结算依据的法律事实。但是,在现场签证过程中,往往因为现场签证单的不规范性,使现场签证单失去了应有的效力,从而给发承包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1.现场签证主体有效性
签证主体是指施工合同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在签证单上签字的行为人,签证单上的签字人是否有权代表发承包双方签证,直接关系到该签证是否有效,关系到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做的签证是否最终影响工程结算价款。
在工程实践中,参与主体包括很多,广义上来说,有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然而,随着建设项目越来越复杂,所牵涉的利益相关方也越来越多,现场签证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明确现场签证主体显得尤为必要。相关规范对现场签证主体权限的规定,如表5-2所示。
表5-2 法律法规中关于现场签证主体权限的规定
由表5-2可知,各文件中较一致的现场签证主体是发承包双方,而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在授权的情况下也是现场签证的主体,具有签证权限。
2.现场签证内容的有效性
表5-3所示为现场签证表,此表不仅针对现场签证需要价款结算支付的情形,其他内容如前文所述诸如材料采购等现场签证情形也可适用。
表5-3 现场签证表
根据上述现场签证表可知,除了一些基本信息以外,还需写明“签证事由及原因”和“附图及计算式”,而“附图及计算式”因工程不同而形式各异,所以此处只对“签证事由及原因”进行阐述。同时,现场签证的内容有效性可具体体现在现场签证单填写的规范性以及准确性上。
在办理签证之前,施工人员必须熟知合同对施工范围的界定,明确所签订的事项是否属于可以办理签证的范围,避免因分包工程与总包之间、分包工程与分包工程之间的接口与界限不清而导致的现场签证的发生。同时,发承包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零星项目现场签证的签发原则。现场签证单中要明确地表述此项签证是根据哪方的指令,完成了什么内容,花费了多少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等。
(三)实事求是原则(www.xing528.com)
顾名思义,实事求是原则就是根据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工程量和计日工单价来进行签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过现场签证程序所认定的签证结果,可作为价款结算依据的法律事实。但是,现场签证中所认定的结果因为一些原因往往不能与承包人实际所做的工作一致,从而给发承包双方对现场签证调整合同价款的认定带来障碍。
按照零星工作工程量问题、计日工单价问题的分类,现场签证零星工作工程量问题主要包括工程量的重复计算、数量计算不准确、计算数量与实际不符三类问题,现场签证零星工作计日工单价问题则主要包括重复取费、基价套用分歧、组价计算错误三类问题。具体如图5-3所示。
图5-3 现场签证中存在的问题
1.计日工工程量的竣工结算审核依据
现场签证时过境迁、不易查证的特点,导致问题一旦出现,便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审核人员进行计日工数量问题审核的过程中,依据或者说证据是否充分直接决定审核结果能否得到发承包双方的认同,而作为审核依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相关性、客观性的特点。首先,现场签证作为计价的概念,应符合《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第9.7款〔计日工〕及第9.14款〔现场签证〕对计日工数量的规定,即对人工、材料、机械数量的申报内容应包括:①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时;②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③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据此进行形式审查。
其次,对三类问题的依据进行具体分析。审核依据包括: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②预算定额;③施工计划;④技术交底记录;⑤会议纪要;⑥监理工作日志;⑦现场照片或录像;⑧访问录音;⑨技术鉴定报告等。
重复计算问题可选择其中的①②作为审核依据,若签证内容之间及签证内容与清单内容重复,则不可进行签证,例如,电工所用绝缘胶带已被计入电工的人工单价,不可签证。计算不准确问题选择其中②⑤⑥⑦⑧作为依据,若签证内容或访问结果显示签证与相关定额计算规则不符,则可认定签证内容存在问题。与实际不符问题可选择其中③④⑥⑦⑨作为依据,若证明承包人实际投入人工、材料或机械用量与申报内容存在出入,则可认定签证内容存在问题。
对计日工工程量问题的审核要求审核人员在事前重点关注上述①~⑨项相关资料的收集,并且要求审核人员对定额及清单工作内容及项目实际情况十分熟悉,能够敏锐地发现现场签证内容中的问题并选择上述依据对问题进行论证。
2.计日工单价的竣工结算审核依据
无计日工单价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表中应包括相应计日工单价的组价情况及计算式,便于发包人审定,两类单价问题的审核均由此展开。因此现场签证单是计日工单价问题审核的主要依据之一。费用计价强调依据,因此审核人员对计日工费用构成及内容的审核应着重审查其计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14.3款规定,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无相应计日工单价,则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通常情况下,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商议确定。
如《13版清单计价规范》附表G5所示,计日工单价为综合单价,除基本的人工、材料或机械费用外,还应包括管理费及利润。根据《建标44号文》中对于人工费、材料费以及施工机具使用费的规定确定,各费用具体内容如表5-4所示。
表5-4 人工、材料、机械费用构成
(1)计日工人工单价的竣工结算审核依据
计日工人工单价的问题在于基价的选用。由于对基价的选择套用并无强制规定,因此基价的选择应以发承包双方就该签证内容达成的共识为依据,以防止承包人错填或擅自更改基价为核心。因此,审核人员对基价套用问题的审核依据应包括该问题讨论会议的会议纪要或录音等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确定基价种类后,以此为计算基数计取管理费及利润。
(2)计日工材料单价的竣工结算审核依据
如表5-4所示材料费的构成要素,《建标44号文》规定材料费的计算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5-9)
其中,材料原价根据承包人进行材料采购时所得发票金额进行确定,发票同样是审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需注意的是,材料单价并不另行计取管理费及利润。
(3)计日工机械单价的竣工结算审核依据
同样作为发票金额,施工机具使用费的市场租金则与材料原价不同,前者已经包括相应机械的折旧、大修、人工等一系列费用,不应重复计算。之后,以市场租金价为基数计取管理费及利润。
综上可知,计日工单价问题的审核以依据而非证据为主,主要包括:①《13版清单计价规范》;②《17版合同》;③《建标44号文》;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单价或造价信息网中发布的市场单价;⑤会议纪要或录音;⑥采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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