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变更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原则
工程变更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工程变更子目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的乘积,而工程量清单中变更项目的工程量的确定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予以计量。对于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则可概括为以下原则:
1)适用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应重新调整综合单价。
2)类似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3)新综合单价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则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工程变更项目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体现了实体性消耗与措施性消耗相分离的原则。措施性项目的计量并不那么直观,其发生有的与实体工程的工程量相关,有的与工期等非工程量因素存在直接相关性。措施项目费调整的前提如图3-2所示。
1.施工方案改变的前提是非承包人原因
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因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原因引起的与工程量有关的措施项目的变化其价款可以调整。但是,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费的调整与施工方案息息相关,如果上述非承包人原因未能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则不需要调整措施项目费,只有导致施工方案发生改变,才有可能调整措施项目费。
图3-2 措施项目费调整的前提
2.施工方案改变是否引起措施项目改变
施工方案是综合考虑人员、机械、材料和工程特点等有针对性地制订的工程施工的具体实施计划。施工方案发生改变不仅影响分部分项工程,同时也对措施项目产生影响。措施项目费的高低和施工方案有着直接的关系,并且不同的施工方案对发生的费用和相应措施项目的影响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施工方案的改变不一定会引起措施项目改变,只有在施工方案改变且措施项目改变的前提下,才允许调整措施项目费。
3.发包人是否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可见,发包人批准了拟实施的新的施工方案也是措施项目变更价款调整的前提之一。
4.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方式
措施项目费按照计价方式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第二类是按总价(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第三类是安全文明施工费。这三类措施项目发生变更时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是不同的。(www.xing528.com)
(三)工程总承包商设计优化的收益共享原则
工程项目的收益共享通常是指对工程项目项目目标或项目价值增值收益的分享。例如,《99版FIDIC新红皮书》第13.2款〔价值工程〕规定:“如果承包商认为自己的建议能够使得工程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维护或运营之成本,提高项目竣工后的效率或价值,或者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那么他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出建议;如果工程师批准的该建议书中包括设计内容,并且双方没有另外商定,则承包商应进行该部分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该设计负责。如果承包商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则承包商应得到一定的报酬,其额度为节省的费用的一半;节省的费用的计算方式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给业主带来的潜在损失,具体由工程师按第3.5款〔决定〕来计算;如果降低的合同额度小于潜在的损失,则承包商无任何报酬。”
可见,设计优化引起的收益共享的前提是对发包人有利或实现了工程项目的价值增值。项目价值增值的收益共享主要包括:①压缩工期可能会为发包人带来较大的时间收益,但同时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的下降以及承包人施工成本的大幅增长。这时,发包人与承包人需要共同分担成本超标风险以及共享施工过程中由于压缩成本而增加的收益。所得利益者(往往指发包人)向为优化工程所做贡献者(承包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和非经济形式的回报和弥补的行为。②发包人无法承担风险,并用某种方式将此风险转移给承包人,而发包人享受了承包人控制风险所带来的项目收益,为了弥补承包人承担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给予承包人相应补偿的行为。
(四)工程变更费用超额的事前确认原则
工程变更一直是影响工程投资的关键因素,虽然其越来越受到参建各方的重视,但是仍然存在诸如费用没有得到及时的事前控制以及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确定方法不够合理等问题。
重大变更涉及的金额较大,工期较长,其复杂程度往往会使发包人很难做出正确的变更决策并决定合适的变更费用予以承包人补偿。一旦发生变更,若承包人付出的劳动与其得到的补偿不平衡,则有可能使其在感到不公平时以己方利益受损为代价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进而导致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合同履约效率低下,这不仅会给发包人带来损失,还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运用价值工程可以将变更过程中的价款调整、工期和方案决策一体化,发承包双方可就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估价方式提前商议,符合变更费用超额的事前确认原则,做到有效地控制施工成本。
工程变更管理的一般流程是,发包人同意工程变更后,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进行变更。承包人对于不能够执行的工程变更要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进行沟通和交流。然而,当工程变更引起费用超额时,在已经施工之后才对工程变更产生的费用和对施工工期的影响进行确定会给发承包双方带来风险,甚至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若要避免工程变更费用超额的风险,关键在于变更程序的优化,将变更估价的决策点前移,进行事前确认。
事前确认强调先补偿后变更,先商议执行该变更可能消耗的资源和费用开支,把各项施工费用控制在发承包双方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满足双方功能和经济上的需求,再执行变更。如此,可以促进承包人施工的积极性,减少先变更后补偿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五)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业主要求改变有无正当理由原则
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如DB/EPC模式),承包商因早期介入设计阶段并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深化的工作,其获得了更多的项目控制权,但同时也需要承担设计缺陷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等方面的责任。但是,如果业主对承包商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施工方案要求改变,则需要依据业主要求改变有无正当理由来判断该指令是否会构成工程变更。
1.业主要求的改变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不构成工程变更
1)“业主要求”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承包商报价和工程实施最重要的依据。《99版FIDIC新银皮书》中承包商应被视为,在基准日期前已仔细审查了“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如果有),并在除业主应负责的部分外,对“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若承包商的设计文件不符合“业主要求”,则业主有权下达工程变更指令要求承包商更改设计或实施方案,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工程变更,对承包商不调整合同价款。
2)若由于承包商自身的失误使得工程无法顺利进行,业主下达的变更指令是为了如期完工,那么承包商自身承担责任,由此也不构成工程变更。
2.业主要求的改变无正当理由的情况构成工程变更
1)如果在承包商的设计文件符合“业主要求”,并且工程按照施工方案顺利进行的情形下,业主因自身原因要求改变“业主要求”中的内容,则构成工程变更。
2)由于承包商负责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其在承担相应风险的同时也具有修改施工方案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权利。如果业主干预了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且此行为对施工方造成一定损失,则业主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或者当承包商接受了业主的书面指示,以业主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以及改变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的,承包商为实施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和施工工艺、方法等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业主批准后,作为一项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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