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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管理及案例分析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物价上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要求发包人对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部分进行价格调整,从而降低物价上涨带来的损失。2)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的变化,影响合同价格的,允许合同价格调整。3)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允许合同价格调整。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管理及案例分析

(一)基于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格调整

1.合同风险责任分析

(1)《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风险分配

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8款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进行价格调整。而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需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进行约定。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由于《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了市场物价波动发生之后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以及范围,因此,因工期较长而发生市场物价波动的风险是由发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通常情况下,是由承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方案和依据,由发包人审批决定。

(2)《17版合同》的风险分配

《17版合同》第11.1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款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调整方法进行合同价款调整。而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需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进行约定。

通常情况下,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的,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若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则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价格指数选取较高的一个;若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则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价格指数选取较低的一个。

根据《17版合同》的规定,市场物价波动发生后,有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以及范围。因此,因工期较长而发生市场物价波动的风险是由发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通常情况下,是由承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方案和依据,由发包人审批决定。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风险分配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6.1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法和造价信息调整法。而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需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进行约定。

通过对上述三个文件进行分析,对于建设市场波动引起的成本风险,《13版清单计价规范》《17版合同》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都提倡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一般情况下,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调整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可按照《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以调整。这也就是说,在这个范围内的变化是不予调整的。这样就把5%以内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的风险确定由承包人承担。

2.合同收益分配分析

建设工程项目中,可以通过有效激励制度的建立提高承包商的积极性,有利于创建融洽的工作氛围,建立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作关系,使双方有共同利益,为实现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目标而努力,最终保证目标高质、高效地完成。合同计价模式的激励机制协调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达到共赢。发包人在招标中制定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机制,并希望以此实现其收益最大化;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自身情况做出相关优化,如有效资源的配置、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优化施工方案等,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此激励过程中,承包商往往根据业主的激励强度做出努力,因此业主所制定的激励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13版清单计价规范》《17版合同》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都明文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予以调整。调整方式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法进行价格调整或者采用造价信息调整法进行价格调整。

当物价上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要求发包人对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部分进行价格调整,从而降低物价上涨带来的损失。反之,当物价下浮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发包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对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部分进行价格调整,从而共享物价下浮带来的收益。

(二)基于总承包合同的合同价格调整

1.合同风险责任分析

(1)《99版FIDIC新银皮书》的计价方式及风险分配

《99版FIDIC新银皮书》总体上采用总价合同,其通用条件对合同计价的规定,归纳如下:

1)合同双方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所标明的价格即为合同应支付的价格。

2)合同总价中包含了本合同要求承包商支付的一切税金和各项费用,承包商应根据法律要求支付此类费用。

3)若发生法律变动,并影响合同价格情况,合同价应做相应调整。

4)若出现业主方指示或批准的工程变更,则合同价可按变更条款处理。

5)若在合同文件价格表中给出某单项工程的数量,则意味着:①该工程量以及相应价格只能用于该价格表中所述之目的;②若没有说明其具体目的,则所述数量为参考工程量,供承包商投标或拟订实施计划时参考,不能认为是完成工程将要实施的工程量。

从《99版FIDIC新银皮书》的计价规定中可见,仅有立法风险、批准工程变更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而经常见到的由工程“现场数据”不确定性引起的风险,以及工期较长而发生市场物价波动的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简称《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计价方式及风险分配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总体也采用总价合同,其通用条件对合同计价的规定,归纳如下:(www.xing528.com)

1)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2)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的变化,影响合同价格的,允许合同价格调整。

3)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允许合同价格调整。

4)一周内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允许合同价格调整。

5)发包人根据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允许合同价格调整。

上述计价规定表明,立法风险、建设市场物价波动风险,以及部分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而经常见到的工程“现场数据”不确定性引起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属于批准变更者例外

(3)《12版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计价方式及风险分配

《12版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总体同样采用总价合同,其通用条件对合同计价的规定,归纳如下:

1)专门设置了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选项,若选用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这一项,则对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的影响采用价格指数调整法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这意味着,规费和税金调整,合同价也要调整。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4)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上述计价规定表明,政策性风险由发包人负责;市场风险分配给承包人,还是发包人自留,可由发包人选择;经常见到的工程“现场数据”不确定性引起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属于批准的工程变更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例外。

通过对上述三个文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对建设市场波动引起承包人的成本风险,《99版FIDIC新银皮书》不允许转移风险,《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将风险转移给发包人,《12版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则由发包人选择是否转移风险。

2.合同收益分配分析

(1)《99版FIDIC新银皮书》的收益分配

《99版FIDIC新银皮书》第13.8款规定:“如果合同价格因劳务、物品已经工程其他投入的费用波动而进行调整,则应在专有条件中予以规定。”而在《99版FIDIC新红皮书》和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 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简称《99版FIDIC新黄皮书》下,直接规定了如何因劳务费用和物价波动进行调整,并给出了调整公式。

从两类不同的措辞来看,FIDIC更倾向于在《99版FIDIC新红皮书》和《99版FIDIC新黄皮书》下进行物价调整,而《99版FIDIC新银皮书》中一般不予调整。这也反映出在《99版FIDIC新银皮书》中,物价波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收益分配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第13.7款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

从上述合同措辞来看,当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上涨并且影响到承包人成本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对超过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从而降低物价上涨带来的损失。反之,当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下浮并且影响到承包人成本时,发包人也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从而共享物价下浮带来的收益。

(3)《12版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收益分配

《12版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16.1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可以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或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从上述合同措辞来看,合同当事人双方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是否予以调整,如果予以调整,则会明确约定可以调整的范围以及幅度。

当物价上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要求发包人对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部分进行价格调整,从而降低物价上涨带来的损失。反之,当物价下浮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发包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对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部分进行价格调整,从而共享物价下浮带来的收益。

通过对上述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条件下,价格调整引起的风险责任和收益分配进行分析,得到结论如表2-3所示。

2-3 不同合同条件下风险责任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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