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www.xing528.com)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发承包双方的费用分担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案例考试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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