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文件中。一个是2002年3月4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19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另一个重要文件是2002年10月14日印发的教学〔2002〕16号文件,即《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的内容体现了现在及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国家主要政策;另外,每年国务院都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通知,针对最新的形势对高校学生的就业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高职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帮助推荐就业。具体的就业政策如下。
(一)定向生就业政策
定向生原则上按入学时合同就业。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报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在交纳相关的违约金和培养费后,可调整就业单位。
(二)结业生就业政策
结业生就业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未联系单位的,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住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籍),自谋职业。已被录用的毕业生,在国家财政拨款单位就业的,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比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一级。结业生在一年内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毕业资格,工资待遇从补发证书之日起按毕业生对待。
(三)肄业生就业政策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国家不负责对肄业生办理就业手续,肄业生自谋职业。
(四)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政策
毕业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不参加就业,凭国(境)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和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不列入就业计划,毕业生集中离校时未办手续的,原则上将其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继续办理出国手续。
(五)患病毕业生就业政策
患病毕业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以后,仍未痊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其自谋职业。(www.xing528.com)
(六)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基层的高职毕业生就业政策
国家鼓励高职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农村、中小企业去就业。国家规定对于原籍在中、东部的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工作,实行来去自由政策,高职毕业生可提前定级,放宽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定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工资标准,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公开招聘毕业生担任农村、社区基层组织管理职务,如村(居)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居)委会主任助理等,工作一段时间后,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其他职务,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七)服务国家发展故略、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的就业政策
国家鼓励高校围绕“一带一路”倡议和“长江经济带”“京津协同发展”等政策,主动对接人才需求,向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输送毕业生。抓住实施“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等契机,引导毕业生到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就业创业。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结合国际组织人才需求,开展培养推送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将国际组织基本情况、招聘要求、职业发展路径等内容,纳入大学生就业指导教材和课程。为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和参加志愿活动等,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八)对就业困难的高职学生进行职业资格培训
为了提高高职毕业生的就业能力,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继续实施“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就业困难或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有关费用主要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九)自主创业鼓励政策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职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毕业生,可将档案存放在其常住地经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或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并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为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年内出台工商营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意见,实现“一照一码”,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快发展众创空间,鼓励提供适当补贴和成本较低的场所。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个人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三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推广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试点政策。调动科研人员的创业积极性,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在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的,给予创业扶持政策。
(十)对生活困难的高职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
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展到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对高职毕业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者,可由该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办理审批程序。救助期不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仍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对于滞留学校尚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困难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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