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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族政策实施与发展史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民族政策不能实施。坚持党内到党外、干部到群众,逐级重申党的民族政策。1976年10月,中共中央粉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反革命集团,自治县的民族政策逐步落实。1979年10月,县委决定为在“四清”和“文化大革命”中被定成反革命组织的“伊玛尼党”案进行复查并平反,对因此案判刑的民族、宗教界人士一律撤销原判,宣布无罪释放。

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族政策实施与发展史

1955年7月,县筹备委员会第一次向各机关、各乡人民政府、各中心学校发出通知,规定“古尔邦节”放假一天。1956年4月,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宗教人士的收入情况,从民族事业费中拿出部分资金补助生活困难的宗教人士。1964年,先后发放少数民族生产补助费12.8万元,其中用于支持工农业生产的28380元,用于建设电力机械的24350元,用于基本建设的43000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民族政策不能实施。1979年县政府11月1日决定:(1)回族职工多的单位设回民食堂,人少的可几个单位联办;(2)回族的三大节日,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工资照发,自愿上班者发给加班费,节日期间,有关部门须做好油、面和其他副食供应;(3)凡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回族负责人、回族职工不少于50%,食品要有明显标志;(4)县内不同民族干部、群众间应相互尊重对方风俗习惯,特别要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5)各单位新建职工宿舍,须照顾不同民族的生活习惯,尽可能分别安排。

1956年,县委根据7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毛泽东主席明令公布的《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采取措施扩大回族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中的比例。首届第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人民委员会15名委员中,有回族8人,占53%;三名正副县长中,回族两人。自治机关其他级别的干部中,也相应配备一定比例的回族干部;县直党政机关经济、文化部门的46名科级干部中,回族17人,占37.6%;53名股级干部中,回族21人,占39.1%;189名一般干部中,回族66人,占35%。

1957年5月,县委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单位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注意不够,安排工作不提民族问题,统计数字不分回汉民族;对培养和提拔少数民族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意义认识不足,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委)科级回族干部比例较小,县医院三个院长都是汉族;少数民族补助费使用不当,1956年将80%的资金购买了化肥和大型农具,教育补助费分配偏差太大;有的回汉干部不注意尊重对方的生活习惯等。为此,县委决定:县委各部委及人委、青年团、妇联等组织,认真检查民族工作中的问题,找出原因,限期解决;要求各部门把民族工作作为日常工作之一,每季度检查研究一次,县直党组、各支部每季度提出一至三个党日活动时间学习民族政策;进一步密切党和非党人士的联系,建立党外人士政治生活日,关心上层民族人士的生活;检查各单位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纠正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不良倾向,在紧缩编制、精简机构中注意保留少数民族干部;及时发现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提拔德才兼备的回族干部,增加民族干部的比例。依此决定,县委在引导回汉族和干部相互帮助的同时,选派回族干部到大中专院校或专业训练班学习深造,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逐步壮大。至1964年,全县回族干部比1955年增长90%以上。坚持党内到党外、干部到群众,逐级重申党的民族政策。从县直抽调14名科级干部由县长李吉庆(回族)带队深入各社、队进行善后工作,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对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教育,消除回族干部群众的疑虑,加强了回汉两族团结。决定一经兑现,很快得到回族群众的理解和谅解。

在1966年以后的10年里,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党的民族政策受到践踏,全县有107名宗教人士被批,其中51户被抄家,16名阿訇被定为剥削阶级成分,一大批亲属子女受到株连。(www.xing528.com)

1976年10月,中共中央粉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反革命集团,自治县的民族政策逐步落实。尤其是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委为加强民族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定。

1979年10月,县委决定为在“四清”和“文化大革命”中被定成反革命组织的“伊玛尼党”案进行复查并平反,对因此案判刑的民族、宗教界人士一律撤销原判,宣布无罪释放。1980年,县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发现孟村是“四清”运动的重灾户,全县被错误处理的回汉族农村干部数百名,后逐一平反并落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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