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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地区的土改与民主改革的成果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云南的土改与民主改革1952年,云南省首先在减租退押后的全省内地农村进行土地改革。在内地,分内地坝区和内地民族山区两个不同的方面进行土地改革。1952年7月,全省内地山区的土地改革相继开始,到12月中旬基本结束。

西南民族地区的土改与民主改革的成果

(一)云南的土改与民主改革

1952年,云南省首先在减租退押后的全省内地农村进行土地改革。在内地,分内地坝区和内地民族山区两个不同的方面进行土地改革。

云南省内地坝区包括44个整县和22个县的一部分,共约4000个乡、760万人口。坝区土地改革大面积铺开前的1951年9月,省土地改革委员会在昆明呈贡晋宁、宜良、澄江、曲靖等县进行土改试点,摸索经验,培养骨干,在此基础上颁布了适用于内地坝区农村的《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试点结束后,全省从1952年1月起,在内地坝区全面进行土地改革。坝区土地改革分为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分配和组织建设等四个阶段。针对土改阶段存在的问题,各地在土地改革结束后又用两三个月的时间进行复查,从查阶级、查“地富反坏”的破坏活动入手,转入解决运动中的各种遗留问题,整顿和建设农会、民兵等各种基层组织,从而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彻底打倒了封建地主阶级,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建立了农村人民民主政权。农民除在减租退押阶段获得的胜利果实外,一般都分到了年产250多公斤粮食的土地以及房屋、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基本上满足了生产生活要求。坝区土地改革是全省土地改革涉及人口最多、规模最宏大的阶段,对于胜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具有重要意义。[10]

云南的内地山区,多是各民族杂居的地区,因此又称为“杂居区”,共有25个整县和25个县的一部分,共3800多个乡、500多万人口。杂居区的政治和经济状况都远比内地坝区复杂,为此,中共云南省委于1952年5月召开地委书记会议,专题讨论山区土地改革等问题并形成决议,会后以省政府名义颁布了经中共中央当年8月10日同意的《关于内地民族杂居区土地改革的若干规定》。

1952年7月,全省内地山区的土地改革相继开始,到12月中旬基本结束。为了有区别、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中共云南省委于1950年11月22日召开少数民族工作会议,将全省分为“内地民族杂居区”和“有土司制度的边沿区”(包括执行边沿区政策的滇西北藏族区和小凉山彝族区)。全省内地坝区土改开始前,为了防止和减少土改对边疆的震动,省委又在进行土改的内地与暂不进行土改的边疆民族地区之间划出一个缓冲地带,习惯称为“缓冲区”。缓冲区包括1个整县和18个县的部分区、乡,共110万人口。缓冲区基本上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约60万,主要为壮、苗、瑶、傈僳、哈尼、傣、彝、白等民族。缓冲区大多处在国防要地,对内对外都极为敏感。缓冲区的群众一方面有进行土改的要求,另一方面又有土改要在比较安定的环境下进行的要求。中共云南省委1952年5月召开的地委书记会议,在讨论山区土改时,同时也讨论缓冲区土改并形成了相关的决议。

缓冲区土改从1952年10月开始试点,试点结束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了《八项规定》,明确规定了缓冲区土改的各项基本政策,然后从1953年年初起,分期分批进行土改,到1954年下半年结束,前后持续了两年左右时间。由于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政策和改革的方法,缓冲区土地改革受到了各民族大多数群众和上层的拥护与支持,从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但是,缓冲区土地改革也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中共云南省委最初将缓冲区土地改革定为全省第四批土改,将全省的8个整县、10个县的20个整区、4个县的部分乡划为缓冲区,并计划于1953年上半年全部结束土地改革。但是,1953年2月开始改革后,很快就碰到了始料不及的困难。首先是这些地区的封建地主阶级极其顽固,疯狂抵制土地改革;其次是一些地区在土地改革中严重违反政策,有的擅自颁布针对民族上层人士的所谓“禁令”,有的乱批乱斗,这就在缓冲区造成了一些恐慌,部分地主携家带口逃到当时暂不进行土地改革的边疆民族地区,有的彝族地主甚至逃到当时未进行土改的西康藏族地区,在很大程度上干扰和影响了对帝国主义和境外国民党残余部队的斗争。鉴于这种情况,省委不得不采取果断措施:一是调整工作计划,将原定8个整县中的镇康、河口、澜沧等县划到暂不改革的边疆民族地区,实际进行土改的19个县中,除元江县是整县外,其余都是部分区乡,而且分成多批次进行;二是土改完成时间从原定的1953年上半年延至1954年下半年;三是对已经铺开土改的地区认真进行检查,凡是发生严重偏差或没有强有力的干部掌握的地区,均作必要的收缩和缓行;四是重申省政府明令规定的土改政策。采取上述措施后,缓冲地区土地改革回到了健康轨道继续进行,直至最后完成。[11]

1954年10月,中共云南省委明确提出:“边疆民主改革应坚决抛开斗争地主和主要从下而上发动群众的办法,采取自上而下的解决土地问题的改革办法。”“为使边疆改革在指导思想上根本区别于内地改革,有必要明确提出边疆改革,就叫‘和平协商土改’,改革的地区,就叫‘和平协商改革区’。”[12]

1955年年初,边疆民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首先在条件较好、原为缓冲区的河口、江城、双江、镇康等县和凤庆县大雪山区展开,随后又在澜沧、潞西等县分批铺开180个乡,到1956年2月顺利结束。1955年9月,中共云南省委分析总结了河口、江城、澜沧、双江、镇康等县和凤庆县大雪山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的情况和经验并上报中央。中共中央于同年12月10日做出正式批示,认为“云南根据6个县的特点,采取和平协商方式进行土地改革的效果是好的,所取得的经验也值得重视”,并转发有关省和自治区参考。[13]

云南省以和平协商方式进行土地改革的边疆民族地区,共160万人口,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分属28个县市,即河口、金平、元阳、绿春、石屏红河、江城、勐腊、景洪、勐海、澜沧、孟连、耿马、镇康、永德、双江、龙陵、芒市、瑞丽、陇川、盈江、梁河、腾冲保山、维西、香格里拉、德钦、宁蒗。其中,除红河、镇康、瑞丽、香格里拉、德钦、宁蒗6个县市全部实行和平协商土改外,其余23个县市都只在部分区乡实行和平协商土地改革。

“直接过渡”就是在阶级分化不明显、土地占有不集中的尚未完全进入阶级社会的少数民族地区,不进行土地改革,而依靠贫苦农民,团结一切劳动群众,团结和改造一切与群众有联系的民族公众领袖人物,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互助合作,发展生产,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采取直接过渡的办法进行改革的,主要是景颇、傈僳、佤、独龙、怒、德昂、布朗、基诺等民族聚居区和部分苗、瑶、拉祜、哈尼族居住区,约60万人口,简称“直过区”。按照现在的行政区划,“直过区”包括贡山、福贡、泸水、沧源、西盟5个整县和其他17个县的一部分。云南省委决定把这类地区按“团结、生产、进步”的方针,直接办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生产,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到1957年,“直过区”的合作社达到433个,并发展了一大批互助组和爱国团结生产小组。这些合作社的兴办,一是不同程度地改变了原始的生产方式。二是普遍增产。三是加强了民族团结。由于办合作社和互助组增加了生产,初步改善了群众的生活,各族群众普遍消除了对“汉人”和人民政府的怀疑和恐惧,更加相信人民政府是自己的政府。[14]

云南省的土地改革运动,从1951年7月在昆明市附近的呈贡、晋宁等县开始试点,到1958年9月滇西北的德钦县和平协商土地改革结束,前后历时7年。土地改革中,共没收土地1182万亩,房屋169万余间,耕牛27万头,农具116万余件,粮食6800多万公斤。广大农民摆脱封建压迫、剥削,无地、少地的贫雇农分得1~2亩土地和部分生产资料,无房户分得房屋。这是云南历史上空前深刻的社会变革,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15]

(二)贵州的土改(www.xing528.com)

贵州的土地改革从1951年开始,在农村分四期进行。1951年1月15日至19日,中共贵州省委召开地委书记联席会议,总结全省首届农民代表大会以后普遍开展起来的大规模的群众运动经验,研究实施土地改革的有关问题。2月下旬到4月上旬,贵州的土地改革典型试验在独山、毕节贵阳等7个专区的10个县、20个乡展开。在试验初步成功和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中共贵州省委于4月12日至26日召开第二次全省代表会议,集中研究全省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步骤。5月10日至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实施土地改革补充办法》,对土地的没收、分配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一期,从1951年5月上旬开始到7月底结束。在全省中心地区133个乡、1312个村、133万多人口的地区进行。[16]

第二期,从1951年8月上旬开始到10月下旬结束。这一期土地改革的中心地区有419个乡、3002个村、467万人口。因为有了第一期土地改革的经验,第二期土地改革工作更加细致,发动贫雇农更加充分。

第三期,从1952年1月开始到5月下旬结束。这一期主要是在边沿地区的390个乡、3343个村、403万人口的地区进行。

第四期,从1952年6月开始进行,主要在边沿地区377个乡、3153个村、35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展开。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完成少数民族地区的新民主主义改革任务,中共贵州省委认真总结了第三期土地改革的经验,做出了《对目前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土地改革的意见》,指出:“少数民族是在民族团结,完全在少数民族自觉自愿并有了干部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土改。”要求认真贯彻中央的民族政策,注意民族特点,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严禁强迫少数民族说汉语;大力培养民族干部,由各民族干部领导进行土改,善于等待少数民族觉悟。在方式上要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协商和斗争相结合的方式。还指出,少数民族地区土改前的反封建斗争,以清匪反匪首结合进行,减租退押,打击面要窄,不进行反霸斗争。由于正确贯彻执行了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因此进展比较顺利。到9月底,第四期土地改革胜利结束。至此,除了册亨、望谟两个偏远县23万人口的地区外,贵州全省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册亨、望谟两县大部分地区的土地改革,也于1954年3月完成。但还剩下黔西南25个乡、186个村作为“末期土改”,其中册亨11个乡、望谟12个乡、关岭2个乡。[17]

(三)四川的土改与民主改革

四川的土地改革从1950年11月在4个行政区的2个乡进行典型试验,随后全面展开。每个乡村的土改,大体分为以下步骤:第一,准备工作;第二,划分阶级成分;第三,登记及没收、征收土地,评议查实土地数量与质量;第四,分配土地;第五,发给土地所有证,成立乡人民政府,总结庆祝胜利,动员生产。第一期土改于1951年2月开始,4月结束;第二期土改于5月开始,10月结束;第三期土改于10月开始,到1952年5月结束。1952年9月恢复四川省建制时,全省除少数民族地区外,已在126个县的7902个乡完成了土地改革。同一时期,原西康省在17个县的汉族地区完成土地改革。至此,四川全境除了少数民族地区外,在约5700万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伟大历史任务,共没收和征收地主、富农田地5700多万亩,分给了无地少地的农民。[18]

甘孜、阿坝、凉山等少数民族地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还严重存在,匪特尚未肃清,各级人民政权未普遍建立,少数民族干部还未大量成长,进行民主改革的条件尚不具备。1955年11月28日至12月6日,四川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在彝区、藏区开展民主改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决议。1956年1月,凉山州第三次人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民主改革实施办法》,规定改革采取和缓方式,自上而下颁布法令支持群众斗争,自下而上发动群众贯彻法令,和平协商,不面对面斗争。但是少数奴隶主还是不满意这种和缓的方式,反对民主改革,于1955年12月24日在普雄县申果庄、洪溪县侯布列托等地,发动武装叛乱。接着,在多个地区相继发生叛乱。[19]面对奴隶主发动的武装叛乱,各级政府坚持既定的改革方针,边平息叛乱边进行改革。从1956年2月起到1958年3月,彝区基本完成了民主改革。[20]

甘孜藏区的民主改革最初只针对农业区,未触动牧区。农业区的改革首先选择丹巴县、康定县的两个乡作为试点。在改革中,1956年2月开始,甘孜州也发生了武装叛乱。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广大干部群众一边平叛一边改革。到1956年3月底,丹巴及康定部分农区土地改革胜利结束,改革取得了预期的成果。丹巴等地土改的成功,说明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是正确的,具有可推广性。1956年4月20日,甘孜州州长桑吉悦希颁布命令,继续采取和平协商的方式进行土地改革。7月,州二届人委二次会议通过了《甘孜藏族自治州农业地区民主改革实施办法》,决定在农业区全面推广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到1960年,甘孜藏族自治州的民主改革基本完成。[21]

1954年年底,阿坝州选择汶川县威州、雁门两地作为土地改革的试点地。1955年春,岷江以东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1955年12月,阿坝州第一届人大会议决定阿坝州农业区全面推行土地改革,至1956年4月中旬,改革基本结束。[22]在改革的过程中,阿坝州也发生了反对改革的武装叛乱,企图阻止牧区的改革。1958年8月,阿坝州第二届人委二次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我州牧区、半农半牧区实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决议》,选择若尔盖县降扎、热当坝和阿坝县麦昆及上阿坝4个部落作为试点,开展改革。待取得经验后,从1959年起向阿坝、若尔盖、红原等牧区推行。[23]1959年8月,壤塘县开始民主改革。12月底,民主改革结束。随着壤塘县民主改革的完成,阿坝州民主改革的任务基本结束。[24]

甘孜、阿坝、凉山三州的民主改革,同内地的土地改革相比有许多特殊之处,它既有阶级斗争的一面,又有民族关系和宗教影响的一面。民主改革的胜利,摧毁了延续千余年的奴隶制和封建农奴制,藏、彝地区百万奴隶和农奴获得解放,基本生产资料回到了劳动人民手里,藏、彝族人民从此成为社会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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