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饮用水源保护法规体系由《河川法》《公害对策基本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构成,并形成了饮用水源水质标准制度、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制度、水源地经济补偿制度、紧急处置制度。管理机构方面,则设立了具有最高水资源管理权的中央级机构,统一协调地方各部门对水进行管理,对于跨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则把流域管理作为重中之重。
加拿大饮用水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安全饮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和《水与污水系统可持续发展法》(Sustainable Water and Sewage System Act)。在管理体制上,加拿大设立了全国三级政府和相关保护机构分工明确的地区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体制。最高政府主管水资源跨界问题;省级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地方政府则享有当地土地规划权;保护机构主要是承担地表及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加拿大实行的是一种综合利用集水区自然资源相关原理和方法的管理模式,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集成管理,这种保护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高效管理,不同决策部门的默契配合、共担权责,加强部门间联系。与此同时,加拿大三级政府在地下水的管理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努力提高民间组织的参与度,并大力进行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促进当局与民众进行实时有效的沟通,对基层民间组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用。
新加坡水源污染控制主要由环境部依据《水源污染管制与排水法令》执行,为了保护水源地原水水质,环境部严格执行各项反污染法令,实行严格的反污染措施,并与公用事业局联合使用一套抽取水样本的完整网络系统来监测地面径流及水源地的水质,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了水源地污染。(www.xing528.com)
国外通过长期实践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尤其是美国涵括水源地保护的一级立法、严格的公众参与制度,德国使用完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日本的饮用水源水质标准和水质监测制度、水源地经济补偿制度、紧急处置制度,以及新加坡的水源污染管理制度等,为中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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