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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材-考场管理规定与监督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十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考场管理规定,明确考场验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等要求。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场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组织检查,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材-考场管理规定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考场管理规定,明确考场验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考场的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考试供给能力进行评估测算,提出考场建设需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布建考场。

考场的布局、数量应当满足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需求。对存在考场资源缺口的,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社会考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县级考场建设,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场资源缺口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购买社会考场服务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购买社会考场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社会考场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落实财政预算资金保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社会考场服务需求,以及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的资质和具体条件。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考场管理、评价考核和惩戒退出等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及时组织对考场检查验收,按规定开展考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不得参与社会考场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考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人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三)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四)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五)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考场使用验收申请,并提交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文件资料。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和本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方能用于考试。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www.xing528.com)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考场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考场有关系统应当接入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管理。

考试系统密码、设置考试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应当由监督岗的专职考试员负责。

第四十九条 考试前,考试员应当组织监督考场工作人员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测试,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确保考场及其设施符合标准规定。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组织监督考场工作人员加强考场巡查,维护考场秩序,在考场入口处设置“正在考试”的公告标识,在群众休息和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社会监督。

考试结束后,考试员应当组织监督考场工作人员记录当日考场检查测试、运行管理、异常业务处置等信息,建立工作台账,并断开考试专用网络联接。

第五十条 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线应当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设置考试路线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服务费等费用。不进行考试时,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不得用于驾驶训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为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收费把关。

第五十二条 考场办事大厅、候考区应当公布考试项目、评判标准、收费标准、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实行低柜台服务,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配置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提供饮水机、公用电话、公布公交线路等便民服务措施,配备用于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的设备。

第五十三条 考试车辆类型和数量应当满足考试工作需要。考试车辆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必要时可以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等保险

第五十四条 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考试车辆应当设置考试用车标志,进行夜间考试的车辆,还应当安装考试车辆灯箱、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考试用车标志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场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组织检查,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考场实行验收、监管和评价,不得向考场收取验收、评价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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