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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员资格及聘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材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三条专职考试员和兼职考试员可以承担全部准驾车型的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工作,可以承担与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相对应车型的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第三十六条考试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社会辅助考试人员所需经费,应当商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予以保障。

考试员资格及聘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材

第三十条 考试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员资格证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考试员的培训、考试和考试员资格证书的核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考试员资格管理规定,明确考试员培训考试、日常管理等要求。

第三十二条 考试员分为专职考试员、兼职考试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专职考试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兼职考试员。专职、兼职考试员数量应当满足考试工作需求。

专职考试员承担考试任务量的比例应当达到50%以上,兼职考试员承担考试任务量的比例应当达到20%以上。

第三十三条 专职考试员和兼职考试员可以承担全部准驾车型的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工作,可以承担与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相对应车型的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但兼职考试员只能承担小型汽车及以下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应当由持有小型汽车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专职考试员或者兼职考试员承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应当由持有大型货车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专职考试员承担;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应当由持有大型客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专职考试员承担。

第三十四条 考试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

(二)持有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没有发生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行为记录;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知识,以及考试标准和考试方法,具备考试评判能力;

(六)具备计算机常识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七)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八)没有因违规行为被取消考试员资格的记录;(www.xing528.com)

(九)具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拟选拔为考试员的人员应当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进行专业技能考试。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道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廉政警示教育、计算机评判系统操作、驾驶技能、考试评判能力。考试合格的,核发考试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考试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考试员资格证书应当记载考试员姓名、有效期起止日期、发证机关、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准考车型等信息,并粘贴考试员照片。

第三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考试员,应当每年参加不少于16小时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并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考试员不符合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未按期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考试员资格,调整岗位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员日常培训教育制度。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考试员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编写培训教材,制定培训计划,指导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教育训练机制。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组织一次廉政教育、业务知识、实战技能集中培训,每周进行考试工作总结、点评。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职考试员轮岗交流制度,对连续承担考试工作超过3年的,可以根据考核及工作情况与其他岗位交流。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社会志愿者等群体中聘用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并负责管理和支付薪酬。

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在专职考试员的监督管理下,可以承担考生身份验证、考试引导、考场巡查、远程监控等考试组织监督工作,以及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辅助评判工作。

驾培机构教练员不得担任社会辅助考试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社会辅助考试人员所需经费,应当商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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