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实行考场开放,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第十七条 科目一考试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应当在考试员监督下,由考生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考试系统完成考试。
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第十八条 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的考场和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监督下,由考生按照规定的考试路线、操作规范和考试指令,驾驶考试车辆连续完成考试。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的,应当使用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进行评判。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的,考试不合格当场补考时,未扣分的已考试项目不再补考。补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参加所有项目考试。
第十九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的同车监督下,由考生在随机抽取的考试路线上,按照考试指令完成考试。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夜间考试不合格当场补考时,白天考试成绩保留。补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参加白天考试和夜间考试。
夜间考试应当在路灯开启的时间段内进行。进行夜间考试时,考试员和考生应当穿反光背心,考试车辆应当开启车辆灯箱。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使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的,应当采取人工随车和计算机考试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判。
第二十条 驾驶技能考试期间,除参加考试的考生和考试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考试车辆。
第二十一条 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的,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可以合并进行,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可以合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考试前24小时内,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随机选配考试员到不同的考场承担各科目考试任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考试开始前,当场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前,还应当根据不同的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随机选配考试员。
第二十三条 考试员在每场考试开始前,应当将个人通信工具上交、统一保存。(www.xing528.com)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考试员组织核对考生身份,组织考生有序进入候考、考试区域。
(二)考试员自我介绍,组织讲解考试的流程、纪律、安全事项等要求。
(三)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考试和评判。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当场补考1次。
(四)制作或者填写考试成绩表,当场公布考试成绩,由考试员和考生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场告知原因。对考生拒绝签字的,考试员应当在考试成绩表注明。考生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考试员应当立即报告业务领导处理,允许考生在考试结束后3日内查询本人的考试音视频资料。
(五)各科目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自动上传或者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考试成绩表移交受理岗。受理岗检查整理考试音视频监控资料,并按规定保存。对于异地考试的,由考试地车辆管理所在考试合格后3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内部传送等形式,将考试成绩表转递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地车辆管理所。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试员应当维护考试秩序,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与车辆进入封闭的考试区域;对考试秩序混乱的,应当报业务领导批准后,中止考试业务。
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考试作弊的,应当中止考试,收集、固定物证、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经审核确认的,取消作弊考生的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作弊的考生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系统故障等原因出现误判的,考试员应当在当日内通过考试监管系统报业务领导批准后,保存误判的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安排考生重新参加考试。
对考生故意调整、遮挡监控设备造成成绩表打印的照片不清晰、不完整或者无照片的,核实后应当按作弊处理。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立考试档案室,负责考试过程档案保管和调用。考试档案应当实行车辆管理所内部转递和保管,不得交由其他社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代为转递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允许考试过程中的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转递,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表等档案资料应当全部打印,交由考生和考试员签字确认。
实行电子签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科目的考试工作由考试岗负责,考试岗由考试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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