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公共空间的相关概念
1.空间
人通过对空间的活动发展做出对空间的认知,通过自我调节同现有的结构和秩序得到认同,通过尝试新的活动来满足自己不断发展的要求,并同环境达成新的协调,建立新的空间联系。与此同时,在人与环境的这种互动过程中,人们不断地通过感知环境从而提高了创造空间的能力。
不同学科对空间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在建筑领域,挪威的舒尔茨的研究颇具影响。他将人对环境的感知与人的生活世界相联系,建立了“人类在世界上自我定向的需求的基本空间概念”。他把空间分为五类:具体活动的实用空间(pragmatic space),取向定位的知觉空间(perceptual space),形成人类环境稳定印象的生存空间(existential space),物理世界的认知空间(cognitive space),纯理论的抽象逻辑空间(abstract space)。
2.城市空间
作为城市建设诸多学科研究的焦点,我们通常以物质层面去理解。罗伯特·克里尔指出:“撇开深刻的审美标准去理解城市空间的概念,可知它仅仅是城市内和其他场所各建筑物之间所有的空间形式。这种空间,依照不同的高低层次,几何地联系在一起,它仅仅在几何特征和审美质量方面具有清晰的可辨性,从而容许人们自觉地去领会这个外部空间,即所谓城市空间。”[1]该书所研究的城市空间应该是具有社会特性的为人们所感知到的物质空间,它是由物质实体在城市土地上界定的外部空间。
3.外部空间
芦原义信认为:“外部空间是由人创造的有目的的外部环境,是比自然更有具有意义的空间。”芦原义信的外部空间是相对于建筑内部而言的,“外部空间因为是作为‘没有屋顶的建筑’考虑的,所以就必须由地面和墙壁这两个要素所限定”[2]。
4.城市开放空间
广义的城市开放空间是指城市中完全或基本没有人工构筑物覆盖的空地、水域及其上面所涵盖的特性如光线和空气等。对于城市开放空间各国学者或法律都有着不同的理解。现代意义的“城市开放空间”概念的出现大约是在1877年的英国,该年制定的《大都市开放空间法》定义是“任何围合或是不围合的用地,其中没有建筑物,或者少于二十分之一的用地有建筑物,而剩余用地用作公园或娱乐,或者堆放废弃物,或是不利用”。1961年,美国《房屋法》规定开放空间是“城市区域内任何未开发或基本未开发的土地,具有公园和供娱乐用的价值、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的价值或历史风景价值”。C·亚历山大(Christopher Alexander)在《模式语言:城镇结构》一书中对“开放空间”的定义是:“任何使人感到舒适、具有自然的风格,并可以看到更广阔空间的地方,均可以称之为开放空间。”[3]
因为不同研究方向的专家学者根据学术需要从不同方面来解释,所以这些说法所指、所包含的事物相似或是差别不大。但城市开放空间的概念相对来说其外延更为广阔,除了城市中的公共活动空间之外,城市之间广阔的开敞地带也包括在里面。(www.xing528.com)
5.开敞空间
这个是我国学者对于开敞空间的另一种译法。在《城市规划原理(第3版)》采用了开敞空间的译法。[4]有的学者认为,狭义的开敞空间指城市中的绿地。[5]在通常的研究中开放空间与开敞空间是有区别的,“开敞”空间对空间的状态的描述性更强,而“开放”空间则含有动作意味更多一些。一般在论及城市边缘或城郊时常用开敞空间,意指自然化程度相对比较高一些;当在论及城市内部的时候则多用开放空间,相对的人工化程度较高自然化较低。开敞空间意指城市的公共外部空间(不包括那些隶属于建筑物的院落)。包括自然风景、硬质景观(如道路等)、公园、娱乐空间等。开敞空间设计具有双重标准,即“心理的开敞”和“生态学的代谢”。
(二)城市公共空间的含义
城市公共空间是一个含义很广泛的概念,由于文化背景、国别、历史以及法律制度的迥异,所以有不同的理解和含义的界定。在国外的公共空间是相对于私有空间而言的,在我国城市公共空间一般是具有空间实体的形态特征,并且为市民提供生活服务以及社交的场所,具有景观、宗教、商业、社区、交通、休憩性活动等城市性功能。
在具体的城市公共空间的概念上,《城市规划原理(第3版)》采用了如下的定义:“城市公共空间狭义的概念是指那些供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它包括街道、广场、居住区户外场地、公园、体育场地等。根据居民的生活需求,在城市公共空间可以进行交通、商业贸易、表演、展览、体育竞赛、运动健身、消闲、观光游览、节日集会及人际交往等各类活动。”[6]公共空间又分开放空间和专用空间。开放空间有街道、广场、停车场、居住区绿地、街道绿地及公园等,专用公共空间有运动场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广义概念可以扩大到公共设施用地的空间,例如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城市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作为城市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受城市多种因素的制约,要承载城市活动,执行城市功能,体现城市形象,反映城市问题等,从而导致城市公共空间无论在外部形态还是在内部构成机制上,都呈现出多重性、多元性、多价性和多义性的含义。
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城市设计的研究实践,城市公共空间的范畴主要包含自然景观环境、城市公共绿地、广场、街道及游园空间等,它主要是为城市市民的生活服务的空间。因此,城市公共空间的概念具有以下重要特点。
第一,它是存在于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的开放空间体,它具有空间的界面、围合、比例的空间体形态特征。并同城市中的建筑实体有着密切的依附关系,并且受到城市多种因素的制约。
第二,现代城市公共空间的实质是以人为主体的,促进社会生活事件发生的社会活动场所。它是为城市广大阶层的居民提供生活服务和社会交往的公共场所,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发生器和舞台,其形象和实质直接影响市民大众的心理和行为,在使用权和利益上是大众共享的,并且在这个场所里体现城市公共空间与市民之间的一种认同与互动。
第三,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生活物质层面上的重要载体,担负着城市生活的多种功能,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复杂行为活动,它承载城市活动、执行城市功能、反映城市风貌,继承文化传统以及记述现代文明的多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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