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调解”模式
“大调解”模式,是指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合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委员会具体运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人民调解模式。“大调解”其实是将人民调解制度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资源相整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共同参与纠纷化解。山东的“陵县模式”、浙江诸暨的“枫桥经验模式”、江苏南通的“大调解模式”等都是典型的“大调解”模式。
(二)“社会化”模式
“社会化”模式,是指利用社会组织、社会机构、社会力量来化解纠纷,政府作为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经济、行政等手段,积极扶持和资助人民调解工作。政府不通过财政拨款,而是通过出资购买,在不改变人民调解组织原有性质和运作方式的前提下,由政府资助、扶持和鼓励人民调解在保留民间性和自治性的同时,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上海的“李琴工作室”“杨柏寿人民调解工作室”、深圳的“福田模式”、北京的“小小鸟”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都是典型的“社会化”模式。
法治思维训练:
1.分析下述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是:既然可以去法院打官司来解决纠纷,就没有必要再设置人民调解制度。第二种看法是:打官司费时费钱,而且容易破坏团结,激化矛盾,所以打官司不如人民调解好,应当用人民调解制度替代司法制度。
2.案例分析:某村的男青年甲和村子里的女青年乙自小青梅竹马,相互爱慕。两家人关系也一直很好。一天,甲、乙约会之时,甲要求发生性关系,乙拒绝了,但甲还是强行与乙发生了性关系。乙回家后,向父母哭诉了经过。第二天,甲和父母来到乙家赔礼道歉。甲表示自己一时冲动,万分悔恨,愿受乙家的任何责罚。乙将自己锁在屋中不愿出来。第三天,乙的父母邀请村委会的人民调解员丙来帮忙调解此事。在调解过程中,乙的父母提出,甲、乙本来就感情很好,为了两个年轻人的未来,不如安排甲、乙马上成婚。甲家提供了高额聘礼,且不要求乙家提供任何嫁妆。经过丙的疏导,乙的父母接受了这个方案。随后的一个星期,乙的父母和丙一直耐心劝说乙,乙也慢慢原谅了甲,最终同意与之结婚。请思考并分析:该人民调解活动是否存在不合法的地方?(www.xing528.com)
3.下述有关人民调解协议的说法,哪些不正确?为什么?
A.调解协议的履行主要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因此不具有真正的约束力。
B.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像法院那种享有司法裁判权,所以调解协议不具有真正的约束力。
C.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当事人认为自己吃了亏,不愿意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加以督促。如果当事人依然拒不履行,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对该当事人适当采取强制手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