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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促进民间纠纷解决的有效方式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调解的主体为标准,调解可以分为人民调解、社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等。它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陕甘宁边区、山东抗日民主根据地等地都设有调解组织,并且称之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一系列有关调解的法规条例相继出台。

人民调解:促进民间纠纷解决的有效方式

(一)调解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各式各样的纠纷就无法避免。人们可以通过暴力方式,也可以通过和平方式来解决纠纷。现代文明社会倡导和平解决纠纷。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多种多样,通常包括以下四种:

1.谈判:纠纷当事人自行就他们之间争议的事项,通过交流、说理、协商等方式,对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方式。

2.调解:通过第三人的斡旋、调停、劝说等,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消除争议的制度。

3.仲裁: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将纠纷交付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理,并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不履行裁决义务者可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争议解决制度。

4.诉讼:纠纷当事人行使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行使审判权对纠纷审理裁判的纠纷解决制度。

法律知识链接:

调解并不仅仅只有一种形式。以调解的主体为标准,调解可以分为人民调解、社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等。(www.xing528.com)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调解的一种类型。它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人民调解制度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最初萌芽于20世纪20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早期农民运动。当时,共产党组织农民成立的农会具有调解农民纠纷的功能。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会组织得到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一些地区建立的革命政权组织中也设有调解组织,形式上为政府调解。这个时期的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制度还未形成。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进入到制度化和法律化阶段,人民调解工作在各方面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陕甘宁边区、山东抗日民主根据地等地都设有调解组织,并且称之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一系列有关调解的法规条例相继出台。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3月22日,政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标志着新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式确立。从此,人民调解工作迅速发展起来。1982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同年12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制度。2010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提升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律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第2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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