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的生产与传播,是宪法上言论自由的基本表现。因此,这一自由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但是,自由也有着相应的边界。目前,谣言、侵权、诈骗、色情等网上有害信息主要类型,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受到合理的规范。
与谣传“张家界索桥断裂”案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例如,2015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网信办举报热线接到网民举报: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出现大量“包头市发生恐怖袭击,打砸砍伤百余人”的信息,引发民众恐慌。内蒙古自治区网信办根据举报线索立即开展核查工作。经查,网传消息属谣言,实际情况为外来务工人员宋氏兄弟醉酒后,在包头市昆区昆北路甲尔坝农贸市场前打砸过往车辆,致使交通严重堵塞。此外,2015年5月,湖南省网信办举报部门接到网民举报:“长沙夜网”刊载大量淫秽色情内容和招嫖信息。2015年12月,上海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接到群众实名举报:QQ群“华夏故土”“华夏传统-神传文化”长期以图片、视频形式传播违法信息。经查,上述QQ群经常发布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违法内容。[22]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都受到了依法查处。
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此作了详细规定。这就确立了网络信息生产与传播的基本权利边界。其中,《网络安全法》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第50条则进一步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就网络信息的生产与传播而言,需要对有害和违法信息进行合理规范。为此,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边界,将会使言论自由和其他公共利益达致基本平衡。
法律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法治思维训练:
1.你使用着哪些互联网信息服务?在使用这些服务时你喜欢匿名还是实名?
2.请思考网络匿名和网络实名各有何利弊,评价我国的“前台自愿,后台实名”原则。
3.请思考为何需要对网络生产和传播的有害、违法信息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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