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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对广告链接页面进行审查,用户信息劣势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然,因在线网页数以亿计,且动态更新,指望搜索引擎公司对每个链接广告的页面进行逐一审查,是不现实的。搜索引擎的用户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例如,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搜索引擎对广告链接页面进行审查,用户信息劣势

互联网蓬勃发展之后,网页页面数以亿计。此时,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往往在海量的网页中起到导航作用。其中,搜索引擎又是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具有很强的导引作用。一般公众,特别是对网络不甚熟悉的网民,往往认为搜索引擎是一种技术工具,它所呈现的搜索结果是一种客观呈现。因此,就会比较信任搜索结果。这种认识,在搜索引擎公司引入广告竞价排名之前,基本上是准确的。那个时期的搜索引擎,实际上是一种“网络爬虫”,基本上只是根据关键词客观呈现网页链接。

最早引入广告竞价的搜索引擎公司是谷歌公司。谷歌公司在搜索页面展示的广告,是和正常搜索结果分栏显示的,而且其样式有明显区别,并且明确标示推广标识。百度公司在搜索页面展示的广告,则是与正常搜索结果混在一起显示的,而且往往被置于页面顶端,其推广标识也不显著。谷歌公司的广告显示,不是价格高在前,而是有一套遵循技术逻辑的算法,由机器算出从而得到相对公正的结果;而百度公司则采用“价高者得”的商业逻辑。

当然,因在线网页数以亿计,且动态更新,指望搜索引擎公司对每个链接广告的页面进行逐一审查,是不现实的。那种传统媒体时代的广告审查方式,无法契合互联网时代的技术特点,不具有可行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其不必加以监管。很显然,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调节这一问题,因为这里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形。搜索引擎的用户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这就需要通过政府监管方式加以矫正。

为此,我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6月25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1日施行。此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4年8月26日获得国务院授权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其目的在于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12]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在处理了魏则西事件后颁布实施,毫无疑问有着“对症下药”的意图,从其规定中也可以明显看出这一点。例如,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付费搜索信息业务和商业广告信息服务,还特别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www.xing528.com)

几乎就在其后,国家对互联网广告也加强了管理。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定义,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具体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等。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此外,还特别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显然,这也是“魏则西事件”所推动的规定。

为了使互联网用户免受滋扰迫,《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这些规定,较为清晰地厘清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为搜索引擎和广告服务提供商设定了基本的义务,使互联网用户的权益能够受到法律规范的基本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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