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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完备立法保障,推动公民参与慈善法领域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出台,该领域的大规模立法拉开帷幕。对公民参与社会自治进行立法保障,亟待完备该领域的法律体系。第一类“尴尬”是法律整体上的缺位与滞后所导致的无法可依。即以慈善法律为例,在《慈善法》制定之前,我国慈善领域的法律体系远不够完备,没有形成系统的规范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的制度、方法与经验。

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完备立法保障,推动公民参与慈善法领域

社会领域的发展道路在放权、监管、扶植和规制之间不断艰难选择,法治与社会治理之路也随之不断遭遇各种困境与挑战。公民参与社会自治的法律在我国相对比较薄弱。其主要表现如下:法律整体上的缺位与滞后;具体法律制度的空白与漏洞;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但是,近年来该领域已经进入“立法快车道”。各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已经或将要次第出现。随着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出台,该领域的大规模立法拉开帷幕。对公民参与社会自治进行立法保障,亟待完备该领域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解决从“无”到“有”的配套困境。该领域的法律大部分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的,相对简单、粗糙,在各个方面亟待借鉴相关经验。由此,相当数量的范畴、制度、规范正在和将要引入该领域,短期内需要完成大量配套任务。另一方面,解决从“有”到“有”的衔接困境。该领域既有法律与新立法律之间在宏观架构、中观制度和微观条文等方面存在诸多差距与冲突。弥合差距、解决冲突等衔接工作是该领域法律立、改、废的核心任务之一。作为行业首部综合性基本法,《慈善法》不仅需要考虑将来的实施细则,也需要考虑与现行相关制度之间的协调。

社会自治是相对于国家行政而言的,国家行政依据法律、通过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实施。社会自治规则是社会自治组织行使社会公权力、规定自治事项、规范其组织成员行为的载体和集中体现,是社会自治的重要手段。社会自治规则依靠带有自治性质的社会组织推行。在当代社会,社会自治规则与国家法律并存,但社会自治规则的地域性、专业性、契约性与国家法律的国家性、普遍性、强制性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作用。如果把法律理解为国家控制经济和社会的手段,那么在社会自治领域,法律就要作适当的退出,以保证社会自治的发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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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波立法潮之前,社会组织领域的制度性尴尬主要有三类。第一类“尴尬”是法律整体上的缺位与滞后所导致的无法可依。就基本法律而言,《慈善法》长期缺位,也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这样的基本法。就专项法律而言,相关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缺失严重。第二类“尴尬”是具体法律制度的空白与漏洞所导致的无法可依。即以慈善法律为例,在《慈善法》制定之前,我国慈善领域的法律体系远不够完备,没有形成系统的规范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的制度、方法与经验。在之前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中,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并没有强制性的信息公开规定。第三类“尴尬”是相关法律之间冲突与矛盾所导致的无法可依。在法律体系之中,这些矛盾可能表现为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也可能表现为同级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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