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经历了三个阶段并各有其特点。第一阶段是以自然村为基础自生自发的村民自治。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包产到户动摇了既有的公有制基础。伴随着公有体制的解体,如何有效进行乡村治理成为重要问题。于是,广西宜山、罗城一带出现了农民自我组织管理社会秩序的形式。其特点主要有:以历史长期形成的自然村为基础;基于村民的内在需要;村民自我组织;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具有共同体基础。无论是农民的自发行为,还是国家的法定行为,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主要是通过村民委员会加以实现。第二阶段是以建制村为基础规范规制的村民自治。相对于自然村而言,建制村的规模较大,从自治的角度看,以建制村为基础开展村民自治遭遇了极大困难。即:行政抑制自治;体制不利自治;外力制约自治。以上因素使得建制村基础上的村民自治难以有效实现,甚至陷于制度“空转”,难以真正“落地”。第三阶段是在建制村之下的内生外动的村民自治。该阶段的特点是:运用农村内部力量参与解决农村社会问题;运用的组织资源是在建制村以下特别是利用自然村或者地域相近的村落建立起相应的自治组织;建制村以下的理事会组织不完全是农民自发建立的,而是地方领导发现了农民的内在力量,加以总结提升后广泛推行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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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中国基层社会组织中社会成员共同制定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又称为乡约。最早记载中国礼仪规范的《周礼》中就有乡里敬老、睦邻的约定性习俗。明、清两朝在地方上正式推行“乡规”“社约”。历史上的乡规民约多是为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地位服务的,但也反映了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和传统的社会美德。如贵州省贵定县石板乡腊利寨现存1919年的寨规碑中就有“贫穷患难亲友相救”“勿以恶凌善,勿以富吞穷”“行者让路,耕者让畔”等内容。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广大群众建立了一些适合当时需要的乡规民约,如抗日爱国公约、防奸公约、支前公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乡规民约在城镇和农村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据此,各阶层、各地区人民普遍建立起各种文明公约和居民守则。乡规民约不同于法律,但对法规的实施起着辅助作用。它通过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制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形式多样,切实具体;以教育引导为主,有奖有罚,已成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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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关系全村命运的一次秘密会议正在这里召开。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在会上,队长严俊昌特别强调:“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1978年,这个举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也是一个勇敢的甚至是伟大的壮举。请结合我国历史和现实特点,分析农村村民自治的历史贡献和发展障碍。
2.在自己所在的社区或者乡村,了解和考察当地的社会自治情况,思考推进当地社会自治的方法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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