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作为最高法律,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根本性的规范依据。首先,《宪法》为公民参与选举等政治生活提供基本组织规范,如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其次,《宪法》保障公民参政所不可缺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批评与建议、申诉与控告、检举等监督权。
当然,《宪法》在确认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使条件和限度。首先,《宪法》第34条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作了限制,即必须满足拥有我国公民身份、年满18周岁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条件。这意味着外国人、未成年人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参与我国政治性选举。其次,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超越权利和自由的界限。《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当然,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具体界限,往往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途径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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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11]
洛克的这句名言是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制,但没有法律的保护,就不可能有这种自由。同时,这意味着自由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自由具有一定的边界,而不是一个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自由。如果一个人可以任意支配他人,那么谁也不能获得可靠的自由。所以,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必须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尊重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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