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立法的实质是民主立法,主要包括就某项立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民列席和旁听有关立法工作会议、召开立法听证会和座谈会以及委托社会力量立法四种形式。公民参与立法在广义上既包括参与普通立法,也包括参与制宪和修宪。
我国现行宪法就是在全民讨论的基础上制定的。1982年4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该《决议》指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全国有几亿人参加。在时间上,这次讨论持续了四个月,比1954年《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还多了一个月。[7]现行《宪法》已先后经历了五次修改,形成了五个宪法修正案。通常,中共中央是在征求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意见基础上,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然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认真讨论后拟定并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同时会将该草案向全社会公布,供社会各界广泛讨论和提出建议。
公民参与普通立法有多个途径和程序,主要包括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及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对于已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特定法律草案,《立法法》还规定必须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首先,如果法律草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其次,如果法律草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2001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广泛征求对婚姻法的修改意见,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讨论,仅一个多月的时间,就收到修改意见的来信、来函、来电等3829件。从收到修改意见的情况看,这次征求意见具有来信多、范围广、热情高、意见广泛四个特点。[8]立法的广泛参与,是保证立法质量,使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的重要机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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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立法是我国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民参与立法是民主立法的重要表现。《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公民参与立法是保障人民民主,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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