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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治教育:使民主政治有效运作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倘若绝大多数公民对政治不闻不问,不参与选举等政治活动,通过多数决机制产生的公意可能是虚假的,不能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甚至无法使多数决机制有效地运作起来。总之,公民参政对于民主政治的有效运作非常关键。民主政治是以公意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能使违反公意或法律的官员承担责任的政治。只有公民积极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此种民主政治才能顺利地运转起来。

高职高专法治教育:使民主政治有效运作

现代国家的民主政治首先是一种公意政治,即国家意志不是由少数人决定,而是由多数人决定。无论是选举过程,还是议会或代表大会的决策过程,都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以反映公众意见。其次,民主政治也是一种法治政治。法治以人的尊严和自由为价值追求,在制度上,通常以有限政府和权力制约来体现。公意政治透过多数决机制运作,其当然需要由法治加以保障,同时对其蕴含的暴政威胁,也需要由法治加以钳制。最后,民主政治是一种责任政治,只有配备了具体的方法和机制,能使违反公意和触犯法律者,承担政治和法律上的责任,公意政治和法治政治才能真正实现。[4]

公民参政是公意政治的前提和基础。倘若绝大多数公民对政治不闻不问,不参与选举等政治活动,通过多数决机制产生的公意可能是虚假的,不能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甚至无法使多数决机制有效地运作起来。我国《选举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这一规定被称为“双过半数规则”,其目的是为了让选举结果更准确地体现公意。基于同样的理由,澳大利亚、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巴西等少数国家实行强制投票制,将投票选举设定为法律上的义务,即要求选民出现在投票场合,并把选票投入选票箱。如1918年澳大利亚《联邦选举法》规定,选举人若不参加投票又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理由,要被罚款20澳元。

公民参政是法治政治的内容和要求。参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享有参政权本身就彰显了公民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同时,参政权对于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而言,具有保障性的功能。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政治生活,能够有效地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此外,依靠民众的广泛参与,调动社会大众的力量,汇聚民众的聪明才智,有助于选出优秀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或者为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建言献策,实现良法善治。

公民参政是责任政治的动力和保障。让实际掌权者负起责任来,为民谋福利,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目标。定期选举本身就蕴含着问责的功能。议员或代表及其他经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若在任期内未能有效履行其职责,或违背其当选前的政治承诺,选民就可通过换届选举将其替换。当这些官员有滥用权力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其行为背离多数选民意志相当程度时,选民还可以通过法定的弹劾或罢免程序,在任期内就将其替换。公民团体发表言论、集会、游行和示威、控告和检举等基本权利的行使,既是选举、弹劾和罢免程序有效运行的前提,同时也是监督国家权力运行,促使失职国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的保障。

总之,公民参政对于民主政治的有效运作非常关键。民主政治是以公意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能使违反公意或法律的官员承担责任的政治。只有公民积极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此种民主政治才能顺利地运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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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罢免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法治思维训练:

1.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意义有哪些?

2.什么是民主政治?民主政治仅仅指多数人统治吗?

3.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无序的政治参与有什么差别?如何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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