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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政治参与:言论自由与民主权益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治参与通常指普通公民为了影响政治决策而参与到政治过程中的活动。公民的政治参与当然不限于选举。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公民政治参与:言论自由与民主权益

政治参与通常指普通公民为了影响政治决策而参与到政治过程中的活动。政治参与的广度、深度和质量是衡量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指标。早在雅典城邦政治中,就有“公民大会”的参政形式,它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城邦内的一切大事,如决定宣战或媾和,缔结或解除同盟,制定和修改法律,选举和评审政府官员。其中包括为了保护城邦民主制度而创设的陶片放逐法:公民可在选票——陶片上,刻下被放逐者的名字并投入票箱罐中;如果参加投票者达到6000人,就属于有效的投票,得票最多者应被流放城外10年。[2]当然,雅典民主制还处于原始阶段,有权参政的,仅限于父母双方都是本城邦自由民中的成年男子,外邦人、妇女、儿童和奴隶都被排除在外。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雅典全盛时期,居民人口大约有30万,其中过半数是奴隶和异邦人,剩余居民中三分之二是妇女和儿童,享有公民权和参政权的,不到总人口的六分之一,即不到5万人。[3]

陶片放逐法所使用的陶片

近代以来,随着民主制度的兴起,选举成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机制。普遍选举原则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被法律所明确承认。我国1953年制定的第一部选举法第4条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只限于“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以及“精神病患者”。与此类似,我国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与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宪法相比,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宪法没有将精神病患者排除在外。这可理解为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其不具有行使选举权的能力,因此由选举委员会确认其停止行使选举权。

公民的政治参与当然不限于选举。为了政治上的目的,发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也是公民的重要参政方式。

法律政策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www.xing528.com)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4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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