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是个人在民族国家的一种成员资格。现代国家一般通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取得和丧失这种资格的条件。如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关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应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政治生活是个人和团体围绕国家权力之产生和运作而展开的活动。在专制国家,政治生活是封闭的,只局限于一家一姓、少数人或某个政治集团;在民主国家,政治生活是开放的,面向社会中的所有公民与合法团体。我国《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规定了我们国家政治生活的根本性质,即“人民民主”。结合《宪法》序言中“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和第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我国人民民主具有人民性、民主性和法律性的特征。人民性,首先指参与政治生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所有公民非经依法审判被剥夺政治权利,全都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利,各族人民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次,也指人民的政治构成和组织形式具有阶级性,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民主性主要指政治生活的开展形式是自由、平等和公正的,因而是生动活泼和充满活力的,人民大众也乐于参与其中,政治生活的实质结果又能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性指政治生活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展开,通过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建立民主机制,落实民主理念,对侵害政权者实行专政,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
公民是政治生活的基本主体。政治生活是公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身份与政治生活有着内在联系。一方面,具有公民身份者才被认为是政治共同体中的一员,才能全面深入地参与政治生活;另一方面,政治生活本身又塑造着公民身份,对公民自身的权益和自我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法治经典赏读:(www.xing528.com)
“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1]
这是亚里士多德的一句广为传颂的名言。它说明:人的本性适合过社会生活,而政治生活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方面,因此,人与政治生活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古希腊城邦政治被认为满足了人的这种本性。当然,即便在实行民主政体的雅典城邦,具有公民身份者也只是雅典居民中的少数人,奴隶、女人、小孩等,都不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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