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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治教程-第109条回避制度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查、审判等活动。第109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高职高专法治教程-第109条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查、审判等活动。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查活动。

法律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136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www.xing528.com)

第109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治思维训练:

1.中国古代实行行政兼理司法体制,即地方行政官员同时也是司法官员,换言之,司法不独立,司法本身就是行政的一部分。从今天的视角来看,这会产生哪些弊端?

2.当下我国的死刑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但是过去曾有一段时间为适应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即《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规定,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罪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又将死刑的核准权力收回了最高人民法院。你认为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死刑有哪些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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