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法定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法律对证据的种类进行规定和明确,是为了当事人能更好地举证,也是为了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能有更好的参照。证据的法定种类基于诉讼法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有:(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2)物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做的陈述和承认。(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行政诉讼证据有:(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作的书面记录。
刑事诉讼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8)视听资料。(www.xing528.com)
法治经典赏读: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上述古老的法谚起源于古罗马,今天已找不到其具体出处,究竟是古罗马哪位先知率先说出了这一句话已不得而知。但是,这一句话体现的正是西方司法实务界对于证据的重视。欧洲最初也和中国古代一样,实行“神明裁判”,即证据不是审判的必备品,“神明指示”才是最重要的。但是在欧洲大陆,“神明裁判”逐渐被从教会法传播而来的法定证据制度所取代,这就是后来的证据裁判制度。用证据来审判,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当下我国所实行的司法改革,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加强审判活动对证据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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