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事件回放:[田永案]
1996年2月,原告田永在一次补考过程中,被监考教师发现随身携带的纸条。监考教师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据本校(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的规定,于3月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予以退学的处理决定。被告虽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其后,被告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收取原告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等。1998年,被告以原告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的第068号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同时,退学处理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向当事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被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规定,为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10]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的首要功能是解决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行政纠纷,但是司法审查的范围是有限的,法院只能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节就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问题展开讨论。(www.xing528.com)
法治经典赏读: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1]
这是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提出的著名论断。这一论断提出了权力的制约与平衡理念。权力分立和制约平衡理念,催生了相应的制度架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合法性审查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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