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活动公开,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展开阶段进行阐述:
首先,在行政行为作出的事前阶段,行政主体对自身作出行政行为的规范依据必须进行公开,即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展开行政活动的依据。事前阶段的规范依据公开,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及其权限范围、行政行为作出的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等内容的公开。事前阶段对行政行为规范依据的公开,有助于帮助社会公众参与行政活动,引导相对人作出最有利于自己权益的相应行为,同时也为后续相对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提供基础。
其次,在行政行为作出的事中决定阶段,对行政决策过程而言,需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让公民充分参与行政决策过程。对影响具体、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决定过程而言,主要便是行政听证制度对其进行保障。行政听证,主要指行政机关在进入受理阶段之后、作出行政决定之前,由合法权益受影响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作出申辩,行政机关接受证据并听取其意见的程序制度。总体意义上说,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前述行政决策、行政立法,也包括了第二种影响具体、特定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如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所确立的听证制度,从行政机关事前对相对人听证权利的告知,到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再到听证的展开程序、听证笔录的效力等,立法明文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最后,在行政决定作出的事后阶段,行政主体需将行政决定的内容以法定形式向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公开。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首先是行政决定对相对人的公开,而这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体现为送达制度。送达制度,包括送达方式、送达适用范围、送达程序、送达期限等方面的内容。其次是行政决定对社会公众的公开,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行政决定,如《行政许可法》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法律政策速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指出:(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1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www.xing528.com)
第4条第3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4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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