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强制,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例如,对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进行扣留,对醉酒后卧倒在街头的公民进行保护性的约束,对违法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等。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实施主体和权限范围上,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同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其他主体进行实施。同时,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例如,城管部门就是因为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从而获得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在具体的实施人员上,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未具备特定资格的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其次,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上,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其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两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与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不同,行政强制措施中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暂时性的措施。(www.xing528.com)
再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一般而言,必须遵循以下程序: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等。除此之外,在情况紧急时,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最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还应当遵循适当原则。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例如,对于摊贩在路边摆摊,只要不影响道路通行,通常只需要劝离即可,而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与行政处罚相类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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