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目标之一,平等权的产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和标识。平等观念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思想。斯多葛学派提出的个人、人种和民族在普遍理性名义之下的平等观念,被许多西方学者视为平等人权观的最初生成,并被给予高度评价。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平等逐渐从思想观念转变为法律上的平等权。法国《人权宣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生来而且始终是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才显现出社会上的差别”。这是平等思想在法律文书中的首次表述。此后,各国宪法以不同形式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治经典赏读: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这句话出自战国商鞅《商君书·赏刑》。商鞅在《商君书·赏刑》一文中提出了三个政治主张,即壹赏、壹刑、壹教。所谓统一刑罚,就是刑罚不分人的等级,自卿相将军到大夫平民,有不服从国君命令、违犯国家禁令、破坏国家制度者,就判处死刑,决不赦免。以前立过功劳,以后办了坏事的,不因此而减轻刑罚,以前有过善行,以后有了罪过的,不因此而破坏法律。忠臣孝子有了过失,也必须按照罪的大小来判刑。商鞅提出的“刑无等级”主张,显然是对“刑不上大夫”的大胆挑战,有其进步意义。但在商鞅所处的时代,是无法真正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平等是法律的内在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凡是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得到法律所确定的相同方式来对待”,在法律领域没有什么比对相同事件依不同法律进行评价更让人难以忍受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立法平等和法律适用平等。
立法平等是一个分配正义的问题,关注法律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地分配权利、义务、权力和责任。立法者也必须受平等原则的约束,在制定法律时,应将所有类属相同的人或社会主体,视为平等享有法律权利并平等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为他们平等行使权利创设平等的机会,排除种族歧视、性别歧视、身份歧视等不平等内容。
法律适用平等是一个平均正义的问题,关注既定法律的平等适用。所有公民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适用和执行法律时必须严格执法,平等对待所有公民,不能有所差别。
立法平等是法律适用平等的前提,立法平等和法律适用平等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法律上的平等。
法治经典赏读:(www.xing528.com)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周诗》曰:“王道荡荡,不偏不党;王道平平,不党不偏。其直若矢,其易若厎,君子之所履,小人之所视。”若吾言非语道之谓也,古者文、武为正均分,贵贤罚暴,勿有亲戚弟兄之所阿。
——墨子:《墨子·兼爱下》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原则,也是其他法律的原则。即使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刑法制定和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
但仅有宪法上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规定还不够,宪法原则必须借助于部门法才能全面、具体地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因此,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将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在刑法典中加以规范化和条文化。刑法上的人人平等原则是人类平等思想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平等权利在刑法上的要求。刑法上的平等是同宪法原则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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