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它不仅是量刑原则,还是刑事立法原则和刑事审判原则。
作为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要体现于我国《刑法》的逻辑结构和框架安排上。我国《刑法》由总则和分则组成。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的规范体系,是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属于一般性规定。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范体系,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我国《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条文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关系的方式有所不同。
《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划分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部分,总则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和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由于《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都是既遂形态,《刑法》总则针对犯罪预备、中止和未遂等犯罪特殊停止形态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认定方法,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总则还规定了共同犯罪,按照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确了对于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责任认定方法。除此之外,《刑法》分则还在刑罚的具体运用部分规定了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和假释等刑罚裁量办法。《刑法》总则的这些规定虽然是抽象的、一般性的,但在结合《刑法》分则条文、明确刑罚如何与犯罪以及刑事责任相适应、指导刑事司法具体认定、最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法律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是以分则条文的形式加以表述的,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的成立条件或对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法定刑则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刑罚的幅度)。
法定刑反映的是国家对具体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其轻重程度和罪行轻重程度相匹配,而且这种匹配会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以及某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变化而发生调整,确保调整后的法定刑与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刑度的存在是为了保障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立法者确定的法定刑只是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一种宏观预测,无法精确适用于每一个案件。在法定刑中预留一定的幅度,法院在审判时就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等情况,灵活适用。(www.xing528.com)
部分《刑法》分则条文通过规定具体犯罪的特有犯罪构成要素和责任要素,如过失犯罪、结果犯、目的犯或身份犯等,直接在条文中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关系。其他《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认定,往往需要借助刑法总则中规定的相关内容,来判断一个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事责任之有无和大小,最后才是刑罚裁量和罪责刑相适应的最终实现。
刑事立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是刑事司法上罪责刑相适应的前提。如果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与犯罪不相适应,审判上就不可能做到适当量刑。但刑事立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毕竟是抽象和笼统的,要做到具体的罪责刑相适应,还必须依赖刑事审判和量刑来实现。
法治思维训练:
1.罪刑均衡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内涵一样吗?为什么?
2.我国《刑法》总则第67条规定了自首。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上述“李×贩卖、运输毒品案”中,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三起犯罪事实,理应构成自首,但为什么法院在判决时,认为该自首情节不影响案件的量刑,最终判处其死刑?请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相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判决结果的看法。
3.我国《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方式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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