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而言,罪刑法定主义是舶来品。清朝末年,罪刑法定主义由日本传入我国,先后被规定于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大清新刑律》和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中,但其实际适用效果并不理想。在长期坚持“引律比附”刑法传统、缺乏罪刑法定主义配套制度和价值观念的中国,罪刑法定主义注定无法开花结果。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并未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类推反而在其中占据了一席之地。我国进入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期以后,社会本位的传统价值观受到挑战,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得到提倡。1997年刑法修订时,罪刑法定原则终被写入刑法。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式的举动。
法律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我国《刑法》第3条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法定的经典表述不太一样。有人将前半段理解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将后半段理解为“消极的罪刑法定”。实际上,前半段和后半段的含义完全相同,都强调定罪处罚必须以成文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意在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二者并无积极与消极之分。尽管表述不同,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和其他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标志着我国刑法功能定位由传统的“刀把子”向“公民权利大宪章”转变。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必须坚守的最高准则。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刑罚运用制度等;《刑法》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刑事司法方面,我国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www.xing528.com)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刑罚执行方式会随着时代变化而有所变化,但无论怎样,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犯罪、是否应受刑事处罚以及如何处罚时,应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法治思维训练:
1.我国古代刑法中有关于“腹诽罪”和“为不应为之罪”的规定,请你了解一下这些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历史背景,想想为什么刑法要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2.在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设想中,理想的司法模式犹如一台“自动售货机”,一端输入案件事实,另一端根据法律规范吐出司法判决。在整个过程中,法官只是法律被动的机械的实施者。你同意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吗?为什么?
3.在“李×组织卖淫案”中,为什么说最高人民法院将“卖淫”的外延扩大解释为应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同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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