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倡导启蒙理念的《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揭示刑法渊源的多元性

倡导启蒙理念的《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揭示刑法渊源的多元性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渊源的混杂性导致刑罚权多元且不受限制。17—18世纪启蒙运动,对人道、理性和科学等理念的倡导也开启了刑法领域的启蒙。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便是其产物之一。

倡导启蒙理念的《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揭示刑法渊源的多元性

很多论述西方刑法史的著作,都将“启蒙时代”作为近代刑法学区别于古代和近世初期刑法学的分水岭。这是因为启蒙时代尤其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所提倡的科学、理性、人道等观念,不仅促进了人道主义、自由主义思想的流布,还引发社会对当时及此前存在的有违理性和人道之刑法制度的猛烈批判。

中世纪西欧的刑法为例。当时社会尚处于不发达阶段,刑法同各种习惯、宗教信条及道德规范混杂在一起,尚未独立,犯罪与道德过错和宗教“罪孽”之间缺乏明确的界限。刑法渊源的混杂性导致刑罚权多元且不受限制。而封建社会专制君主政权以及宗教居于统治地位的历史特点,更加剧了当时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罪刑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神判和宗教迫害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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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老的时代开始,神判就被视为一种司法程序,由法律规定适用于某些案件,并被法庭作为常规的普通程序实行。神判往往被适用于缺乏证据、法庭无法解决的案件。但事实上,各种有关神判的规定赋予了它以惩罚的性质,广泛适用于被认为有罪的人身上和重要性各不相同的犯罪案件中,实质上相当于一种酷刑,包括沸水神判、赤烙铁神判、火焰神判等。在中世纪,教会将神判和宗教审判结合起来,用来惩罚违反宗教道德规范的人或者迫害异教徒,导致许多不公正的判决和严酷的刑罚。[1](www.xing528.com)

由于刑罚权完全受君权支配,犯罪也就必然没有稳定的法律解释,而是以君主个人的意志为标准。君主任命的法官也经常成为其代言人,在当时法律缺乏具体量刑标准的情况下,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任意解释法律。“一切可能成为刑罚对象的事物都是犯罪,而法官认为应当处罚的一切事物又都可以构成刑罚的对象”[2]。与刑罚权的恣意发动和罪刑擅断相匹配的,是当时较为普遍的严峻而残酷的刑罚以及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刑讯逼供的滥用。

17—18世纪启蒙运动,对人道、理性和科学等理念的倡导也开启了刑法领域的启蒙。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便是其产物之一。针对中世纪封建专制主义、罪刑擅断和肆意践踏人权的现象,以古典自然法为主要理论形态的启蒙思想,经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发展,提出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等学说,确立个人本位的政治法律思想,主张以法律制约权力,唯有法律才能对公民自由加以限制,才能对公民定罪处刑。这些启蒙思想成为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和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并形成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早期理论基础。后来经过费尔巴哈、贝卡里亚等人的继承与发展,罪刑法定原则被进一步明确和立法化,成为近现代各国刑法的“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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