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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在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中的表现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之上的,因而这种合同自由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并且合同自由的表现方式贯彻于合同行为的全部过程。二是推崇合同的自愿性。

合同自由在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中的表现

民法中,最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部分是合同法。依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之上的,因而这种合同自由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并且合同自由的表现方式贯彻于合同行为的全部过程。

1.缔约与否的自由:民事主体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合同最终是否签订完全基于当事人自己的主观意愿。

2.选择对象的自由:由于合同的订立往往涉及双方当事人,因此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权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

3.选择缔约方式的自由:一般情况下,民法对于合同的缔结形式并没有强制要求,因而当事人有权选择以书面、口头还是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4.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中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安排与约定。(www.xing528.com)

5.确定违约责任的自由:违反合同之后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赔偿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等,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决定。

6.确定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自由:对于未来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选择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法治经典赏读:

“契约胜法律。”这一句法谚起源于古罗马,其本意在于强调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从这一句法谚中可以看到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突出合同的神圣性。一旦当事人正式订立了合同,就在法律与道德上负有必须诚实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否则违反合同的约定就如同违反法律一样严重。有鉴于此,欧洲中世纪教会法中又提出了“契约必须遵守”的法则。二是推崇合同的自愿性。正是因为合同如同法律的性质,因此当事人在缔结合同的时候必须充分磋商,并不受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只有在这种意思自治基础上形成的合同方能产生与法律一样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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