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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保护:高职高专法治教程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是指一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均应当受到民法的保护。这一规定是“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体现,也代表着我国对于人权保护的基本态度。公权力在没有获得合法理由或者私人同意的条件下,不能随意干涉、侵犯私人的民事权利。比如,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只有当原告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相关的司法救济程序才会被激发,否则法院无权主动审查案件。

民事权利保护:高职高专法治教程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是指一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均应当受到民法的保护。之所以将这一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来自三方面的考虑:第一,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它主要的保护对象是社会上私人利益的关系。而其他有些法律,比如刑法行政法等,主要保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从民法的作用角度来看,虽然民法也承担着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多元化的功能,但是这些功能的实现必须以保护人权作为基础。人权是指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其中首先应该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第三,民法对于私人权利的保护过程也是对于公权力的限制过程,因此保护、尊重私人权利成为了现代国家法治的共同点。事实上,无论我国还是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民法的发展历程都体现为一种不断彰显私人权利的趋势。我国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一规定是“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体现,也代表着我国对于人权保护的基本态度。

法治经典赏析: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www.xing528.com)

这句话源于英国首相威廉·皮特1763年在国会的一次演讲,其被认为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最好诠释。对于私人的权利而言,强调权利的保护不仅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规定,更在于保持公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合理界限。公权力在没有获得合法理由或者私人同意的条件下,不能随意干涉、侵犯私人的民事权利。同时,当私人的民事权利产生纠纷之时,有关私人权利能否进行主张与救济,一般也应交由私人自己决定,公权力对于纠纷的介入应当保持被动的状态。比如,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只有当原告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相关的司法救济程序才会被激发,否则法院无权主动审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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