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综合来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服从法律。服从法律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国家追求的就是规则之治,即社会全体民众都能够以法律以及各类团体规则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逾越法治的界限,不侵犯他人的权益。尤其是政府工作人员,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行政,做到“法无规定不可为”,确保行政权行使的规范性、可预测性、透明性、公正性。
第二,法律至上。在任何国家,法律都只是国家调整社会生活的众多工具中的一种,因为在法律以外,道德、习惯、风俗也都可以对社会生活发挥调整的作用。然而在法治国家,相较于其他规范,法律必须获得至上的地位。原因在于,国家治理要求规则的确定性、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和外在强制性决定了法律规范比其他规范更适于治国理政。法律是所有规范中最直观、最易于预测、最易于具体操作、最不具有争议性的规范。因此,法律必须获得至上的地位,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社会拥有稳定的秩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确保法律的至上地位。
第三,保障人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是以维护人民大众的权利为终极指向的,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注意法律对权利的维护。这就是人权被写入我国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的原因所在。同时,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也要以人为本,注意执法的手段与态度,不能让为了保障人民利益而存在的执法权走到民众的对立面。(www.xing528.com)
最后,司法者也要司法为民,公正、中立地司法,拒绝司法腐败。
法治经典赏读:
“法律至上,排除政府的专断、特权乃是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2]
这是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的一句名言,也是戴雪提出的法治三原则中的一项原则,它表明了法律的至上地位对于现代法治的重要意义。法治固然包含多种要素,但其中法律的至上则是一个必要条件。中国古代也存在法律,甚至其中的《唐律疏议》在立法技术上都达到了极其完备的地步。但是,古代中国却并非今天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因为古代中国的法律始终都无法获得至上的地位。当下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的之一就是要让法律获得至上的地位,让任何组织与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的规定。只有法律获得至上的地位,只有所有的个人与组织都服从规则之治,法治方得以真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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