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开篇即指出宣言的宗旨是“阐明自然的、不可转让的和神圣的人权”,并将人权具体化为五类权利: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安全权和反抗压迫权。1791年美国《权利法案》生效,成为联邦宪法的一部分,前八条规定了宗教自由、言论自由、住宅不受侵犯、人身不受无理搜查、接受陪审团审判、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这些列举出来的权利往往是历史上曾经受到公权力严重侵害的权利,或是基于历史经验对于个人自由的保障和政府专制的防范来说特别重要的权利。
20世纪以来,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具有“积极自由”性质的社会权逐渐被各国所接受。社会权又称经济社会权利,是公民要求国家给付或提供帮助的权利,如就业、医疗保健、住房的权利和生病、失业以及年老时维持收入的权利。罗斯福在1944年1月11日国情咨文演讲中指出:没有经济安全和独立,就没有真正的个人自由;“贫穷的人不是自由的人。”于是他阐明了每个美国公民所应享有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有报酬的工作的权利、得到适当住房的权利、获得充分的医疗条件和享受健康的权利、获得社会救济与保障的权利、获得良好教育的权利等。这些权利被罗斯福称为美国的“第二权利法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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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期望世界建立在四种基本的人类自由之上:第一种是言论和表达自由;第二种是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方式信神的自由;第三种是免于匮乏的自由,解释为通用语言,就是在经济上每个国家保障其居民的健康和平生活;第四种是免于恐惧的自由,解释为通用语言,就是在世界范围内减少军备,以使各国都不能实施以武力侵犯邻国的行为。[14]这是罗斯福于1941年1月6日国情咨文演讲中提出的“四大自由”。其中前两大自由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由权,后两大自由是新的权利。免于匮乏的自由相当于经济社会权利,罗斯福阐明的“第二权利法案”是对“免于匮乏的自由”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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