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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协调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领域内遵守法治,如同在国内领域,同样是重要的。国际法治要求国家遵守国际法上的义务,如同遵守国内法一样。美国最初反对国际法院拥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但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美国的抗辩主张,确立了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美国于1985年1月18日宣布退出此案的诉讼程序。法院决定,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3条继续对此案进行缺席审判。第94条:一、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

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协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并基于国际社会无法治的惨痛教训,国际领域的法治得到了很大发展。首先,建立在多边关系基础上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欧盟就是其典范。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对成员国保持独立性,其在欧盟法的发展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其次,世界性组织在战后纷纷建立起来,在国际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联合国体系、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性组织的发展,是为了应对单个主权国家、双边协议乃至区域性组织都难以解决的全球问题,如核武器控制、反恐、环境、经济危机、劳工问题、难民、人道主义灾难等。2004年8月23日,联合国秘书长给安理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法治是本组织的核心宗旨。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补充的,它们都建立在类似的原则上,追求类似的目的。在国际领域内遵守法治,如同在国内领域,同样是重要的。国际法治要求国家遵守国际法上的义务,如同遵守国内法一样。但现实是,一些强势国家,当事关重大且认为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维持当权者的统治必不可少时,即便是对于自己先前同意遵循的国际法,仍会置之不理。一个经常被引用的例子是“尼加拉瓜诉美国案”。[10]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对美国政府指使美国军人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国民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破坏尼加拉瓜的石油设施和海军基地、侵犯尼加拉瓜的主权以及在尼加拉瓜组织和资助反政府集团等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提出指控。美国最初反对国际法院拥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但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美国的抗辩主张,确立了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美国于1985年1月18日宣布退出此案的诉讼程序。法院决定,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3条继续对此案进行缺席审判。1986年6月27日,法院就此案的实质性问题作出判决,要求美国停止侵害尼加拉瓜主权,并向尼加拉瓜支付损害赔偿金。尼加拉瓜虽然胜诉,但裁决没有得到执行。美国作为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拒绝执行。

法律知识链接:根据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除了自卫,只有得到安理会授权,才能使用武力。代表所有成员国的安理会的集体决策,取代了单方诉诸战争。但是,美国经常绕过安理会采取单独的军事行动,如2003年美国领导的入侵伊拉克的军事行动,其合法性备受争议。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核心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等规范性文件运作。《规约》第53条中规定:“一、当事国一造不到法院或不辩护其主张时,他造得请求法院对自己主张为有利之裁判……”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法律法规速递: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第51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94条:一、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www.xing528.com)

二、遇有一造不履行依法院判决应负之义务时,他造得向安全理事会申诉。安全理事会如认为必要时,得作成建议或决定应采办法,以执行判决。

在国际条约的实施上,美国奉行“自我执行”的概念。联邦最高法院曾指出:《联合国宪章》第94条“对国内法院来说不是指令”,它既没有要求美国“应该”或“必须”遵守国际法院判决,也没有提出参议院的批准行为会为国内法院带来此类判决的拘束力。[11]在涉及对外事务或对外交往事务的案件中,法院通常采取遵从政治机构的立场,所运用的司法审查标准是非常宽松的。可见,尽管当代法治已经扩展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并存的局面,但如何进一步提高国际法治,使国际法能够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同时又能有效约束强大的国家,使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协调发展,也是当代法治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法治思维训练:

1.英国学者哈耶克认为,分配正义内在地与法治不一致,实质平等违反法治。你认同其观点吗?理由是什么?

2.个人自由与国家安全这两种价值间有无高低之分?我们是否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

3.南海仲裁案的裁判机构是哪一个?其组成有何瑕疵?你如何看待这一裁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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