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初,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都遭受了恐怖主义的袭击和威胁。在这一新形势下,保护国家安全的需求骤升。国家基于反恐的理由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越来越多。2001年,美国遭受“9·11”恐怖袭击后的第45天,在没有实际辩论的情况下,美国国会通过了《爱国者法》,扩大了监视范围,限制了一些传统的宪法权利。比如,在没有令状且没有相当理由的情况下,联邦调查局有权秘密接触私人医疗记录、图书查阅记录和学习研究记录。2004年4月,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和一家网络服务商起诉联邦调查局,挑战它的这项权力。2004年9月,联邦法官马莱洛裁定这个条款违宪,其指出:民主痛恨不正当的秘密。一项不受限制的、容许秘密侦查的授权,在我们开放社会中,没有立足之地。[6]恐怖主义活动致使个人自由与国家安全的冲突加剧,因此,需要在二者之间寻求新的平衡。《爱国者法》是出于保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制定的,有其正当性,但其中有些条款授予了政府过大的权限。侦查机关须在获得法院的令状后才能从事秘密侦查,是对侦查权的重要限制,若取消该限制,个人自由易受伤害,因此,法官判定违宪。
面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加强国家安全的举措,公民尚可诉诸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法院,因此,法院在个人自由与国家安全的再平衡过程中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不过,面对国家安全需求的提升大势,法院不大可能采取激烈的对抗态度。比如,“9·11”恐怖袭击后,《航空和运输安全法》要求运输安全局必须确保联邦各部门“分享可能对运输或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者的身份数据”“将这些人的身份通知机场或航空安全官员”,并且“设立政策和程序,要求航空公司防止这样的人登机,或者对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这些要求通过一系列“安全指令”加以落实,其中包括一份名单,被列入名单者,或者被禁止登机,或者登机前须接受额外检查。但是,这些指令并不向公众披露,因为“禁飞名单”和“监视名单”被认为是“敏感安全信息”。美国公民吉尔莫曾诉诸法院,认为所谓“敏感安全信息”实际上是“秘密法”,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但是,政府方面主张法律的指令与法律的实施技巧有所不同,即乘客有权知道法律的要求是什么,但无权知道政府执行法律和检测违法的具体措施。对于这一论点,有巡回上诉法院予以采纳,因而拒绝了公开信息的请求。[7]
在美国“反恐战争”中,行政权力的扩张是显著的。国会授权总统使用武力打击其所认定的应负责的任何人或组织。一旦被认定为恐怖分子及其协助者,其人权就可能不再被给予应有的保障。比如:为了获取情报,将抓获的嫌疑人移送至第三国,在那里给予恶劣的待遇或酷刑。出生在叙利亚,但已是加拿大公民的阿拉尔,2002年9月在美国肯尼迪机场被抓。其在被扣留12天后,被移送至约旦,再被移送至叙利亚,在那里,他被监禁,受到折磨、侮辱和非人的待遇,长达一年。后来却被认定是无辜的。[8]2002年1月,美国军方在古巴关塔那摩美军基地设立监狱,关押恐怖分子嫌疑人,大约有800人曾被关押在那里,并被媒体曝光存在着虐囚行为,因而被国际社会批评。其实,之所以选择非美国本土的军事基地,就是因为不经审判无限期关押嫌疑犯在美国本土明显是违法的。(www.xing528.com)
关塔那摩监狱外景
美国政府认为:关押在非美国本土的嫌疑犯,不拥有关押在美国领土上时所能享有的宪法权利。但是,在2008年的“布迈丁诉布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定,被关押者具有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宪法权利,以废除该项权利为目的的立法是违宪的。肯尼迪大法官在判决意见中指出:制宪先贤汉密尔顿说过,“随意监禁的做法,从古至今都是暴君的至爱和最可怕的工具”“法律和宪法原本有意在非常时期也是存续的并且保持效力。自由和安全可以协调一致;在我们的制度里,它们是在法律内得到协调一致”。[9]肯尼迪大法官宣告了自由与安全相协调的法律理想,但要在现实中达至平衡,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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