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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教程:法律规则相关基本原则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公认的解决原则是“后法胜于前法”。总之,由于立法的草率而造成法律中的矛盾对法治极为有害,而且也没有消除这种危害的简单原则。法律需要公布有很多理由。有的人错误地认为只有法官、警察、检察官才会侵犯法治,立法机关却不可能,除非它们违反宪法对其权力的限制。当然,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并不是一般地反对在立法中使用法律原则。

法治教育教程:法律规则相关基本原则

第一,普遍性。即一般性。如果要使人类行为根据规则来加以治理,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是要有规则可循,这也就是法律一般性的要求。法律不是针对特定人的,而是对一般人都适用,而这也就意味着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基本界限,在这一范围内他们可以自由行动,而不是一举一动都要受人指挥。同时,一般性也就意味着同样的情况应受同样的待遇,因而这也就包括了通常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二,一致性。以上讲的仅是同一法律中包含的矛盾,更困难的是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几个法律之间发生的矛盾。一个公认的解决原则是“后法胜于前法”。但有的情况下也可适用前面所说的将相互矛盾的条款加以调整的办法,但这种办法也会带来不少困难。总之,由于立法的草率而造成法律中的矛盾对法治极为有害,而且也没有消除这种危害的简单原则。

第三,公开性。法律需要公布有很多理由。首先,一个法律公布后,即使一百个人中仅有一个人去了解,这也足以说明必须加以公布,因为至少这个人有权了解法律,而这个人是国家无法事先认定的,所以法律必须加以公布。其次,人们遵守法律一般并不是因为他们直接了解了法律,而是仿效了解法律的人的行为方式,少数人的法律知识间接地影响着许多人的行为。再次,法律只有在公布后才能由公众加以批评,包括对不应制定的那些法律的批评,同时也才可能对适用法律的人的违法行为加以制约。最后,大量现代法律的内容是专门性的,它们是否能为公民所了解,这无关紧要,法律应公布绝不是指望每个公民都坐下来阅看全部法律。(www.xing528.com)

第四,明确性。有的人错误地认为只有法官警察检察官才会侵犯法治,立法机关却不可能,除非它们违反宪法对其权力的限制。事实上,制定一个模糊不清、支离破碎的立法也危害法治。当然,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并不是一般地反对在立法中使用法律原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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