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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民主与协商民主对比: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制度设计上,让每个公民都能直接通过投票的方式,参与到每个公共决定的制定中,这种制度被称之为“直接民主”。在这种情况下,代议制民主就孕育而生。“代议制”民主并非是一种完美的公共决策制度,问题出在多数决原则上。如果说之前“代议制”民主的核心是多数决原则,那么审议民主的核心则是“大家协商+多数决定”。通过协商,公共舆论中的少数派得以有机会主张,占主流地位的意见可能对他们的权利造成侵害。

代议制民主与协商民主对比: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

对现代法治而言,上文提及的能够尊重个人权利的“合理程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主程序。从日常经验看,民主程序的核心就是多数决原则,即我们常说的“少数服从多数”。之所以这样做会被人们视为尊重每个人的权利,是因为在多数决中贯彻了“每人一票、每票等值”的平等原则,因此任何人的意见和观点对最后的公共决定,都只具有平等的影响力,不会有任何优先或者特权。当然,通过多数决作出的决定,最终是多数人的意见成为最终的定论,但对少数派来说,民主的决定程序本身给予了少数派一个接受最终结论的理由。这和多数派借助自己的强权暴力,直接将自己的意志施加给少数派,显然有本质的不同。

在制度设计上,让每个公民都能直接通过投票的方式,参与到每个公共决定的制定中,这种制度被称之为“直接民主”。之前我们所介绍的古希腊城邦,实行的就是直接民主制。著名的处死苏格拉底的决定,就是雅典公民通过投票作出的。但在现代国家中实行直接民主,存在效率上的严重缺陷。现代国家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直接民主会导致国家作出公共决策变得效率极为低下,甚至会导致国家运作的瘫痪。

在这种情况下,代议制民主就孕育而生。顾名思义,所谓“代议制”,就是指别人代替我们去参政议政,在立法机关投票作出最终的决定。一般的形式是,基层的民众通过投票,决定代表本地区利益的立法委员/国会议员,不同地区的议员则汇聚到最高立法机关,通过投票作出全国性的立法或其他公共决定。这显然能极大地提高民主政府的运作效率。当然,不同的国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所差别。在最高立法机关的设计上,一些国家采取两院制,即由两个独立的议院组成立法机关,如美国的参议院、众议院英国的上议院、下议院等;一些国家则采取一院制,由单一的议院构成最高立法机关,如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议员的资格、任期等方面,各国也会依据自己的文化传统作出具体的规定。

“代议制”民主并非是一种完美的公共决策制度,问题出在多数决原则上。试想宿舍中的六个人准备出去玩,其中五个人提前串通好决定去A,但你坚持去B,此时有人提议,我们民主表决。你显然不会接受这种所谓的“民主”,因为很显然“民主”的结果就是去A。在一个国家中,如果民主意味着多数人为所欲为,甚至剥夺少数人作为自主的人应当获得的基本权益,那么这种民主就是自相矛盾的——它是以理性的公民文化为基础,承诺保护作为自主的人的权利,但它可能会导致一种“多数人的暴政”的危险,在这种局面下,理性的公民文化将不复存在,少数人的权利也将被剥夺。这就是“自相矛盾”的意思。

法治经典赏读:

当一个人或一个党在美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你想他或它能向谁诉苦呢?向舆论吗?但舆论是多数制造的。向立法机构吗?但立法机构代表多数,并盲目服从多数。向行政当局吗?但行政首长是由多数选任的,是多数百依百顺的工具。向公安机关吗?但警察不外是多数掌握的军队。向陪审团吗?但陪审团就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而且在某些州,连法官都是由多数选派的。因此,不管你所告发的事情如何不正义和荒唐,你还得照样服从。

——[法]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www.xing528.com)

因此,很多理论家提出了一种所谓“协商民主”的民主形式。如果说之前“代议制”民主的核心是多数决原则,那么审议民主的核心则是“大家协商+多数决定”。为什么这样做能限制多数人保证的可能呢?通过协商,公共舆论中的少数派得以有机会主张,占主流地位的意见可能对他们的权利造成侵害。之前提及,权利并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而是大家都认为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少数派的发言,可能会引起所有人的注意,将这种侵犯个人权利的方案,直接排除其候选方案的资格。人们只需要在各种尊重个人权利的方案中,作出公共决定,此时多数决本身就代表了一种公平和尊重各方的决定方式,而少数就会有理由接受与他们意见相左的方案,毕竟社会总是需要一些集体决定,如果每个人都坚持己见,那么每个人都将丧失合作带来的利益,而这是每个理性自主的行动者都不会接受的。

从实践上看,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主形式,并不总是采取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它更多的是和公共舆论相互交织在一起而发展的。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表达自己的看法,相互协商和交流观点。例如,发生在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引起了国内舆论的广泛关注,而这强有力地推动了相关的国家机关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法治思维训练:

1.在你看来,最重要的个人权利有哪些?理由是什么?为什么即使减损这些权利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我们依然不能这么做?

2.单纯的多数决原则为何不一定能产生合理的结果?你认为协商民主能不能真正纠正多数决原则的弊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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