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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兴起|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领域”是很多学者在讨论法治的文化基础时常用的一个概念。显然,公共领域是自主观念在文化领域的表现。如果一个社会在经济上实现了市场经济,而在文化上则广泛存在公共领域空间,那么此时我们就可以说,这个社会是一个市民社会。随着商品经济逐渐发展到市场经济,以及相应公共领域的拓展,市民社会也就逐渐发展起来了。市民社会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即其中所包含的合理生活是多元化的。

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兴起|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

“公共领域”是很多学者在讨论法治的文化基础时常用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并不复杂,我们可以构想一个接受自主观念之人(暂且称之为A先生)的生活,来理解什么是公共领域。首先,要想在这个世界上生活,A先生就必须解决自己的饭碗问题。这样他就必须生产些什么,并拿到市场上出售。在生产领域,如果A先生是个雇工,那么他就必须听从老板的指挥;而如果A先生自己是老板,则需要指挥别人。可以看到,在生产领域,总是存在一定的支配关系。存在各种支配关系的领域,就是所谓的“私人领域”。而当A先生解决了自己的吃穿问题之后,他就要去看看展览、听听公共讲座、参加社区自治或者其他非政府组织、在咖啡馆和别人聊聊政治等。无论是展览讲座,还是社区自治,或是谈论政治,都必然是面向大众的,所处理的事务都是公共的,是“我们”的事务,而不是A先生或B先生等某个个体自身的问题。同时,在这些活动中,人们之间不存在支配关系,大家都是平等的,相互交流想法、交换意见。发生这些事的领域,我们就称之为“公共领域”。

显然,公共领域是自主观念在文化领域的表现。试想如果人们不认为自己有能力主动过自己的生活,而必须服从于某些外在的权威,比如说教会,那么就不可能存在一个领域,大家相互之间平等的交流想法,共同做一些事情,只可能存在宣讲和布道的场所,其中某个被视为权威的人,完全左右其他人的行动。人与人之间存在支配关系,这显然是“私人领域”中的特征。因此,德国学者哈贝马斯认为,在我们之前提到的中世纪,就不存在公共领域。只有当市场经济孕育出自主的观念,并被人们广泛接受之后,人们才会意识到,可以撇开诸如教会之类外在的权威,相互之间平等地展开交流。

如果一个社会在经济上实现了市场经济,而在文化上则广泛存在公共领域空间,那么此时我们就可以说,这个社会是一个市民社会。为什么这个社会要叫“市民”社会呢?我们知道,在法国革命之前,社会被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教士、贵族和市民。这里所谓的“市民”,是指那些脱离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从事商品经济的人们。当时这些人主要是城市中的市民,这是因为在当时欧洲的封建秩序中,城市具有某种自治权利,成为一个城市的市民,就能豁免于封建关系,成为一个自由人。“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就是这个意思。随着商品经济逐渐发展到市场经济,以及相应公共领域的拓展,市民社会也就逐渐发展起来了。(www.xing528.com)

市民社会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即其中所包含的合理生活是多元化的。这并不难理解。对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我们来说,认为这种合理多元的现象并不是一种病态或者错误,相反它是正常的和值得肯定的。一些学者也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多元秩序的生成与并存。无论如何,这种现象产生了一个根本的困难,即我们应该缔造什么样的文化,使得这些不同观念的人共同生活在一起?此时,我们既不可能依赖善良风俗,也不可能依赖上帝的观念,所需要的是一种新的公民文化。正是这种文化凝结了我们在上一章中看到的洛克、孟德斯鸠和联邦党人提出的近现代法治观念。对此我们将在下文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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