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1928年12月29日奉系军阀张作霖之子张学良宣布“东北易帜”,国民政府最终完成了形式上的全国统一。成为执政党之后,国民党并没有立刻着手建立以法治为核心的国家治理模式,而是宣布进行所谓“训政”。“训政”在某种意义上,可被视为一个过渡阶段。之所以存在这个阶段,是因为孙中山认为,当时国家的经济社会条件,以及国人的素质,并不足以支持建立一个西方式的民主法治社会,因此需要国民党加以训导。当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条件满足之后,再行宪政。
按照这套理论,国民党开始全面接手国家的治理工作,厉行所谓“以党治国”的基本方略。1928年3月,由国民党控制的国民政府颁布《立法程序法》,其中规定“中央政治会议得决议一切法律,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国民政府公布之”。1931年6月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下简称《约法》)作为根本纲领,以这部《约法》为依据,国民党中央牢牢控制了立法权。黄源盛教授指出,“每一部法律都需经过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后才进入正常的立法程序,而当时立法的最高原则是要把三民主义的内涵或精神尽量包含在各法典中,训政时期的法以实行三民主义为目的,这是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特有现象”。[3]其中所谓的“三民主义”就是国民党的根本政治纲领。黄教授的上述这段话,精确地描述了“训政”时期国民党以党代法、实行党治的政治局面。
从理论上看,孙中山的政治设计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如果国民党实施党治的正当性基础是为过渡到宪政法治作准备,那么这种党治和古代的君主之治就存在本质不同。后者在古代被视为最终的良好治理模式,而前者仅仅是一个过渡性和工具性的措施。随着人民的自主意识逐渐萌生,党就应当从人民自主意识比较成熟的领域逐渐撤出,由法律实施治理。这就要求该党对自己的角色有清楚的认识,不能贪恋权力。然而,遗憾的是,国民党虽然经历了几次改组,但组织涣散、派系林立。此外,国民党作为一个整体,也只具有有限的政治影响力。正因如此,北伐战争结束不久,即陷入新的争权夺利之中。就这样,孙中山设计的“训政”,最终再次沦为了军阀势力实施独裁专政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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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末为何会进行修律活动?沈家本对清朝传统法律作了哪些重要修正?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什么最终会变成一纸空文?
3.“训政”时期的“以党代法”有何历史局限及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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